索引号: | 11330424735253025H/2020-00314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文件编号: | 盐发改价〔2020〕421号 | 组配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关于南北湖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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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南北湖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盐旅投〔2020〕68号)收悉。为适应南北湖景区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交通程序,营造良好旅游环境。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南北湖景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一、具体标准为:
备注:景区停车费收取以48小时计时满后封顶,将不进行累计叠加。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三、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景区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你公司需根据试运行情况上报我局制定正式价格。 你公司在实施停车收费时,应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并在醒目处做好价格公示。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