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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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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海盐县民政局、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公布海盐县特困对象认定及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盐民〔2020〕29号)关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的规定,按照嘉兴市民政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0年度嘉兴市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嘉政民救〔2020〕81号)精神,决定参照嘉兴市区2020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16187元/人·年调整为17718元/人·年。资金列支款项与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