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20-00436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文件编号: | 盐政函〔2020〕14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盐政函〔20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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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回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盐自然资规发〔2020〕124号)文件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你局收回海浙江海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69456.91平方米,其中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宗,面积16044.31平方米;沈荡镇人民政府1宗,面积53412.6平方米。具体补偿由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沈荡镇人民政府分别操作。 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根据县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用途、面积,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特此批复。 附件:收回土地明细表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收回土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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