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修订)


  • 发布时间: 2020- 01- 09 16: 59
  • 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气象行政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开内容

1.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责、单位领导、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2.政策文件:文件;

3.规划计划:规划总结;

4.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和其他工作;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和其他人事信息;

6.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

7.重点公开领域:其他领域;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初审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初审后上报分管领导复核,最后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公开。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在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海盐气象”微信公众号、“海盐气象”微博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信函或传真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六条 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八条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其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