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民办中小学退出办学及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0-01-08 13:53
  • 发布单位: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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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保证民办学校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海盐县民办中小学退出办学及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教育局督导(行政审批)科。

公示日期: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16日

联系电话:86024512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368号海盐县教育局(邮政编码3143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意见”字样。



附件: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中小学退出办学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教育局

2020年1月8日




附: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民办中小学退出办学及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能达到省标准化学校设置要求、办学水平低下、影响教育现代化整体推进,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办学的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终止办学基本程序:

(一)有明确的终止办学意见;

(二)财务清算;

(三)债务清偿;

(四)师生安置;

(五)注销登记。

第四条  民办中小学各类清算工作应在全面优先保障学生和教职工权益的基础上开展。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清算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管下,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

(三)应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其他债务。

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

第七条  根据举办者前期出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等因素给予下列退出补偿:

(一)办学年限补助。从学校批准之日起,至批准停止办学年度止,以学年度为单位,根据办学规模,每学年度补助15000~25000元。

(二)办学投入补助。以近三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平均数为依据,按每生500元补助。民办中小学(举办者)自行投资的土地和房产按规定处置,自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搬离补助。按当年度在校师生数每人100元补助。

(四)退出奖励。对按时完成退出并妥善处置好后续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0~100000元。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在妥善完成在校学生分流、聘用教职员工安置,处理完毕一切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和其他后续工作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兑现补助及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海盐县民办中小学退出办学及补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