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核,现将下列表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个人、单位)的遗失补证申请情况予以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号
坐落
面积
编号
1
欧成敏
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权第0012586号
武原街道河滨路51号502室
83.58
HY20200011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7日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