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9-04 14:49
  • 发布单位: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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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137号)、《海盐县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工作意见》(盐政办发〔2016〕9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特制定《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民政局基政科。

公示日期: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10日

联系人:吴育智

联系电话:0573—8611018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619号

邮编314300

附件:《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民政局

2019年9月4日

附件:

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浙江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浙民计〔2018〕147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4〕137号)、《海盐县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工作意见》(盐政办发〔2016〕9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服务是指以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无偿服务。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本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为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即指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参与承接的社会组织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范围为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为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扶贫帮困、医疗卫生、就业支持等;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为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矫正帮教等;在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领域,重点为行业投诉处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行业标准制修订等。

第七条 购买的形式为购买服务项目,根据需要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综合预算后,实行项目打包,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

第八条 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方式,具体依照《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购买主体建立以预算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一体化流程。

第九条 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的购买项目内容,同步编制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项目监督及绩效目标评价等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购买服务项目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选择承接主体。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规范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资质审查及评审。承接主体的资质初审,包括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情况、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

评审时主要审查:社会声誉、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制度、工作队伍、承接能力和相关经验;承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具体要求、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预算的编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购买主体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专业层面给予项目服务绩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的产出、效果和效率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项目采购的方式,适时开展初期优化评估、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审查项目资质、申报情况、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并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以供购买主体参考查阅。

组建专家库,建立综合性评审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购买服务的补充评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力量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购买资金支付挂钩。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及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购买主体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把项目承接执行情况与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财务审计等相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购买主体聘请的督导开展的每月项目督导。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及时公布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承接主体条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委社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盐委社工办〔2012〕9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对《关于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