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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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2019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9年7月16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浙土字(330424)A[2019]-0005。2019年7月16日,我局已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205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前)公告进行了张贴,广泛听取了意见。在此基础上,2019年9月3日,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盐政函〔2019〕145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 1.征收土地位置:东至河道,南至镇南小区,西至道路,北至道路。 2.征收土地地类、面积:通元镇浦漾村0.0919公顷,其中坑塘水面0.0085公顷;其他园地0.0009公顷;农村道路0.0314公顷;村庄0.0511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1.区片综合价补偿(按盐政发〔2017〕45号执行):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自本方案批准之日 起3个月内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安置补助费涵括在“区片综合 价”中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由征地单位直接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 会保障基金专户,不再另行支付给被征地村。 2.青苗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5〕3号文件执行):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5〕3号文件执行):
上述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征 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村。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盐政发〔2014〕65号文件执行)。 5.被征地人员安置办法(按盐政发〔2014〕63号文件执行)。 三、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对海盐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盐政函〔2019〕145号)不服,可以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