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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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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林等10位代表: 你们在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明确村合作社社员身份,理顺各方面关系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海盐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调研工作开始于2019年2月,经学习考察、基层调研、召开座谈、征求意见等步骤,目前已形成《海盐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报审稿,正等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一、界定范围和基准时日:本次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范围是全县村民委员会(含村改社区)建制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首次成员身份界定登记基准时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此后,原则上以12月31日24时作为登记基准时日,每年对变动人员开展一次界定工作。 二、界定办法:主要对成员资格取得、成员资格保留、成员资格丧失等3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成员资格取得分依法确认、民主确认、申请确认等3种方式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 三、界定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成立组织、发布公告、调查登记、制定办法、审核公示、上报备案等6方面步骤开展界定工作。 感谢你们的宝贵意见,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做好工作,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海盐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报审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海盐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二、界定范围和基准时日 本次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范围是全县村民委员会(含村改社区)建制的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本指导意见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经界定取得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级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社员股东或社员。 首次成员身份界定登记基准时日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此后,以12月31日24时作为登记基准时日,每年对变动人员开展一次界定工作。因特殊原因,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街道)批准,可以另设登记基准时日,提前开展界定工作。登记基准时日是确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时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公示七天。 三、界定原则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依法依规,同时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因素。具体应把握以下五个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要照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执行,按照程序有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界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交由成员(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 (五)资格唯一。成员身份界定实行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两头占”、“两头空”现象的发生。 四、界定办法 (一)成员资格取得 1.依法确认。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至登记基准时日,户籍一直在本村(社区),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在2008年10月1日0时户籍制度改革时为本村(社区)农业户口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生育的直接在本村(社区)落户的子女; (3)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婚姻关系迁入落户的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籍非本县的须放弃原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子女; (5)因国家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应当确认成员资格的人员。 2.民主确认。至登记基准时日,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成员(代表)会议审查表决确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在本村(社区),因成员资格保留(1)(2)(3)条件灭失后直接将户籍回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原符合成员资格保留(4)(5)条件,后因集体土地征收失去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且首次随房落户后户籍未再次迁移,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3)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其他情形。 3.申请确认。至首次界定登记基准时日,户籍在本村(社区),承诺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且具备申请资格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申请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2008年10月1日0时户籍制度改革时属于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农转非、农民进城落户(蓝色户口)、自理口粮户的非农业户口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家庭直系人员在本村(社区)拥有宅基地和财产权的农房,或符合资格保留(4)、(5)、(6)条款条件; (3)家庭直系人员存有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 (4)未享受过城镇住房保障待遇; (5)不属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安置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6)不属于曾由原计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录用手续的企业回迁人员(不含合同制临时工); (7)不属于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回迁人员; (8)不属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享有法定退休金(养老金)的回迁人员(不含全额自费缴纳社会保险的); (9)不属于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不予确认的人员; (10)不属于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申请人员资格条件。 (二)成员资格保留。至登记基准时日,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下列情形之一户籍迁出本村(社区)或被注销,应当保留成员资格,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服现役期间的义务兵和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存有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因农房征收购买商品房或分派安置房后随房外迁在本县落户,且首次落户后户籍未再次迁出,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5)存有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因“两新”建设等需要,农房搬迁至新社区点或新市镇后随房外迁落户,且首次落户后户籍未再次迁出,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6)因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非因征收或“两新”原因主动退出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户籍外迁在本县落户,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7)因集体土地征收同时失去最近一轮土地承包权时取得的承包地和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后,户籍外迁在本县落户,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8)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应当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成员资格丧失。至登记基准时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2)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定情形而将户籍迁出本村(社区),或按本指导意见规定将户籍外迁首次落户后户籍再次迁出的,其成员资格自户籍迁出之日起丧失; (3)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及其离(退)休人员,其成员资格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丧失; (4)已享受过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其成员资格自享受待遇之日起丧失; (5)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成员资格自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之日起丧失; (6)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成员资格自承诺放弃之日起丧失; (7)移居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其成员资格自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之日起丧失; (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其成员资格自解散之日起丧失; (9)不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擅自以出售、租借、抵押、转包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其成员资格自议案确定之日起丧失; (10)具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的其他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 五、界定程序 (一)成立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成立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本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党员代表、成员代表等为组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界定小组),具体负责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界定小组名单报经镇(街道)批准后公示不少于七天。 (二)发布公告。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时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调查登记。填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调查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参照。调查登记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调查须有两名界定小组成员共同进行,并签字。 (四)制定办法。由界定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研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办法,制定确认成员资格的细化条款(依法确认、资格丧失条款除外)。召开界定小组成员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形成草案,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并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界定办法报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公示不少于七天。 (五)审核公示。根据制定的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调查登记情况,相关部门信息核查验证情况,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草案,经界定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对拟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可向界定小组反映。界定小组应重新调查核实,及时反馈调查情况,并连同异议调查情况再榜公示名单草案,公示期不少于七天。经公示的名单草案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应到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申请确认类人员须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确认名单报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公示不少于七天。 (六)上报备案。确保成员身份界定过程全程留痕,每个会议都要有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签字,并形成影像图片资料,每次公示也都要形成图片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建立成员名册,并录入成员信息系统。及时全面收集整理界定工作过程的各项资料,将调查登记表、各类会议记录、界定办法、公示材料、核查验证材料、成员名册等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并报镇(街道)备案。 六、监督举报 各镇(街道)、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在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界定工作负总责,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对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反映举报,并提供证据,一经查实,由受理的镇(街道)或县农业农村局督促整改。若有人员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核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事关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发展大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县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镇(街道)要成立具体的工作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指导、协调、调解、监督及备案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因界定工作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各村(社区)要承担起成员身份界定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在镇(街道)具体指导下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规范操作、稳妥推进。在成员身份界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基本原则,做到于法有据,又要尊重群众意愿,做到群众认可。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能急躁冒进,在现阶段可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稳步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有序开展,不得随意简化手续,防止损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掌握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的目的、程序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八、附则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成员(代表)会议等方式增加资格丧失条款,剥夺依据本指导意见应依法确认、民主确认和资格保留人员的成员资格。 (二)符合申请确认资格条件人员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首次开展成员身份界定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向界定小组提出身份确认申请。自本集体经济组织第二次成员身份界定始,不再受理申请确认成员资格事项。 (三)符合资格保留条件户籍迁出在本县落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年度界定工作开展时应主动进行户籍现状验证。未按时验证人员,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可暂停其成员资格。 (四)本指导意见所称成员资格丧失是指丧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以及法律、法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依附于成员资格权的一切权利(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导意见所称城镇住房保障待遇是指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供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含廉租房)、货币化购房补贴等政策。 (五)成员身份界定不溯及既往。经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以确认为成员为由,主张往年集体资产的分配事宜;不得以确认为成员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不得以确认为成员为由,要求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状重新进行股份量化等。 (六)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其权益的范围、大小和具体行使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民主讨论确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不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否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民主讨论确定。 (七)成员身份确认以户为单位,如今后户新增人口被确认成员身份的,可通过家庭内部分享相关权益。 (八)因成员身份界定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向所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镇(街道)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指导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上级就有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