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470 | 成文日期: | 2019-08-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关于《海盐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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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破解我县政策担保体制机制不完善、担保规模不够、担保能力不强、担保政策性不够等困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7号)等有关规定,参考嘉兴市、台州市等地信保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分总则、组织管理、担保公司运作、风险控制、收益及补充、产品创新和附则等七大部分,共计二十五条。 1.总则。要求政策性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2.组织管理。建立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完善法人治理。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3.担保公司运作。《管理办法(试行)》对担保对象、申请方式、反担保要求、担保额度、担保费率、风险分担、债务追讨、偿额支付等进行了明确。担保对象主要为我县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担保方式由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对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除外),不能附加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原则上单个企业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三农”主体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主与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由担保公司承保。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5%。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由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比例分担。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后,债务直接委托贷款银行负责追讨,诉讼费用由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按比例分担。担保公司在接到贷款银行的偿付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查和内部审批手续。 4.风险控制。实行总额风险控制、合作银行单独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体系统分结合、相对独立。 5.收益补充。担保公司的收入按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确保担保公司正常运行。公司收益主要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和补充资本金。根据担保公司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补充。 6.产品创新。坚持市场导向、体现政策引导,鼓励开展多方合作。 7.附则。《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573—86122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