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0886/2019-00415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文件编号: | 盐民〔2019〕19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关于推进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盐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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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民政办: 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是2019年省、市两级政府实事项目之一。为进一步推进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有效提升我县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9年度各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2019年,未建有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必须建成1家以上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现镇(街道)全覆盖。老年人口密集且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镇(街道),可适当增加布点数量,原则上每个镇(街道)不超过3个点。 二、主要标准 (一)硬件标准 1.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房源相对独立; 2.建筑设计: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 3.设施设备:装修、家具等符合适老化标准,无障碍设施齐全;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周边环境整洁美观;配备必要的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 (二)软件标准 1.服务对象:以高龄、失能、半失能和失智老人为主; 2.管理体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有专业团队托管运营,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 3.收费标准:有相应的收费机制,实行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结合。 三、服务功能 (一)功能设置原则 按照需求导向和补缺原则,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设置要符合当地实际,注重专业化、精细化,要与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区别,形成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良性机制。 (二)基本服务功能(必选项目) 1.生活服务:提供助餐(食堂)、助浴(浴室)、洗涤(洗衣房)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 2.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康复室)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 3.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设置日托、全托室),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起步阶段,中短期托养床位设置5-9张为宜,以后可根据需求增加。中短期托养时间每人每年不宜超过90天; 4.家庭支持服务:开展照护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进行常用知识的普及,包括健康饮食、药物管理、失智预防等;开展心理知识辅导,包括心理疏通、舒缓护理、生命教育等,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各类技术指导和帮助。 (三)个性化服务(选择性项目) 1.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 2.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租赁服务; 3.社区支持服务。为纯老家庭、高龄老年人等提供邻里关怀、志愿结对、适老化环境改造等服务; 4.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根据各地实际需求酌情设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布局规划。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镇(街道)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选址应注重交通方便,老年人集聚程度相对较高的区域,要从有利于老年人就近享受服务着眼。要整合利用镇(街道)闲置用房,尤其是以照料中心名义新建的村(社区)服务用房,可将其改造提升为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实行公建民营。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政府出资建设、配备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运营。遴选运营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程序;鼓励运营商在我县连锁经营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备专业的护理员队伍,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注重规范财务管理,运营商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按规定入账,并向缴费人开具税务发票。 (三)注意时间节点。具有年度建设任务的镇(街道),要提前谋划项目、尽早落实场地,在3月8日前完成项目建设申报,3月下旬启动建设,确保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对外开放。
附件:海盐县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请表
海盐县民政局 2019年2月27日
附件:
海盐县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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