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及环节名称
设置依据
保留理由
备注
1
县退役军人事务厅
补(换)伤残证(确认-00012-001)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十四条 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上位规章明确规定。
补(换)伤残证事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决定
信息来源: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