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及编码
涉及环节名称
设置依据
保留理由
1
海盐县税务局
发票遗失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不仅是企业成本费用列支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发票遗失作废申明并由税务机
关对发票遗失行为予以违章处罚对于规范发票使用行为、保障企业权益,仍有保留的意义。
信息来源: 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