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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环节名称
设置依据
保留理由
县财政局
财政票据灭失
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为避免灭失的票据继续被用作凭证,需登报声明作废。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