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12Q/2019-00265 | 成文日期: | 2019-07-08 |
文件编号: | 盐财建〔2019〕186号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12-2019-0001 |
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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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级国有企业: 《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在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改扩建、维修及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其他有关规定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镇(街道)两级根据职责按维修改造项目的隶属关系对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建(构)筑物的改(扩)建; (二)建(构)筑物的维修、装修装饰; 第五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定点采购企业的确定
第六条 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企业确定后,有效期为二年,如定点采购企业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经县财政局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定点采购企业的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政务数据办等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与确定的定点采购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定点采购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发文公布。各采购单位在定点采购期限内,根据工程需要和定点采购企业的情况在定点采购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定点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总投资在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按照本办法确定定点采购企业。采购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定点采购企业在公布的招标折扣率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二次竞价、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采购供应商、实际采购价,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条 工程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需采购的维修改造项目,经过充分论证、认真设计,编制实施方案,详列工程量及设备材料清单,提供项目申报书、预算编制说明等有关资料,按维修改造项目的隶属关系提交县财政局或镇(街道)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维修改造项目由采购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涉及结构变动的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对经批准的维修改造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在政采云平台——网上服务市场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要求定点采购企业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增加或减少项目。 工程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工程量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县财政局或镇(街道)批准后,可以与定点采购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变更联系单,但所有补充合同(包括变更联系单)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工程总投资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有设计施工图的项目应按施工图纸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达标者应填写项目完工移交清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制定工程维护计划。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不达标的,采购单位应责成定点采购企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按维修改造项目的隶属关系报县财政局或镇(街道)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及资金结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定点采购企业和镇(街道)、各采购单位的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对维修改造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管,受理关于维修改造项目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镇(街道)及采购单位要切实加强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概算核定,严格概算执行,严格项目全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实施定点采购的; (二)应当实行定点采购的维修改造项目未实行定点采购的; (三)将必须招标的工程拆分成定点采购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消入围资格、一定期限内暂停服务资格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协议承诺的时间组织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务; (四)未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折扣率签订采购合同、结算价款; (五)无故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六)给予采购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回扣、赠送礼品以及报销其他费用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购单位和定点采购企业优先使用地方名优产品。 第二十二条 县级、镇(街道)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盐财库〔2016〕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海盐县行政事业单位维修改造项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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