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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6号建议的答复函


  • 发布时间: 2019-07-13 15:01
  • 来源:沈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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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全明代表:

您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专业力量管理沈荡镇辖区电捕鱼情况的建议》的提案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捕鱼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众所周知,损害了当地的渔业资源和整个环境,甚至还会威胁老百姓的人身安全。查处电捕鱼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渔政,作为我们镇政府应配合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查处电鱼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近几年,通过各部门的协作,电捕鱼的现象减少了许多,但还是存在,我镇在接下去应该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是提升宣传教育广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的力度,让群众树立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自觉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到使用电瓶捕鱼,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强化联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采取有力的监管协调和治理措施,建立公安派出所、渔政、水产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查和集中力量突击排查相结合,加强对农村重点水域特别是千亩荡水源保护区巡查的频率,严厉查处电力捕鱼违法行为。今年5月,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已入驻三地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执法工作。对于查获的非法电捕鱼器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轻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长效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非法电鱼户的定期摸底排查。鉴于农村电鱼行为分散、隐蔽和流动性,下一步我们将实行群众有奖举报机制,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让非法电鱼者无法立足、无处藏身。同时,加大对农村荒芜水面和滩涂的综合利用和保护,有效控制非法捕鱼区域,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电力捕鱼的行为。同时利用河长制,做好巡查工作,发现电捕鱼的及时上报。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全力保障镇域内的生态环境安全。感谢您对我镇生态建设和水源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诚邀您继续关注我镇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信息来源: 沈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