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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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产业是农业基础性、支柱性和战略性产业,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县粮食产能,提高种粮效益,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粮食安全,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关于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浙农计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海盐县《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种子管理站。 公示日期: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9日 联系人:陈晶杰 联系电话:0573-86110878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三角子路15号 邮编:314300 附件:《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2日 关于促进粮食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大粮食安全观”,以保供给、促增收为基本目标,按照“保护能力、藏粮于地,稳面增产、绿色增效,需求引领、优化结构”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着力推动我县粮食产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为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夯实基础。到2023年,全县粮食生产能力持续保持在6.5亿斤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 33万亩左右、粮食总产量力争达到 2.8亿斤。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一)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管控、与保护。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围绕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全域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改善土壤理化现状,提高耕地肥力、质量和连片程度。 (二)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组织开展22个监测预警点位建设,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集成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控。深化农业“两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全县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对账销号”行动,推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三)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经营主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全程机械化作业和社会化服务,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支持“粮二代”等规模经营主体的教育培训,将其培养成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 三、完善粮食产业扶持政策 (一)实施粮食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对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的直接补贴。对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给予每亩125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含)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达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鼓励规模种粮主体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对在田间露天焚烧秸秆的,扣除其当季种粮补贴。 (二)加大耕地地力保护支持。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强化“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并向规模化种粮主体倾斜,对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主体,每亩补贴增加20元。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动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挂钩,探索耕地地力保护奖惩机制,构建耕地质量保护长效机制。 (三)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省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要求,加强市场行情监测,适时启动预案,合理布设收购网点,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今年我省确定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112元/50公斤,晚粳谷(三等)最低收购价为133元/50公斤。粮食收购坚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引导和鼓励种植优质粮食品种,促进提质增效。省财政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给予奖励,其中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晚稻谷每50公斤奖励20元;县财政对今年用于地方储备轮换的晚稻订单给予奖励,订单计划12000吨,订单品种为晚粳稻,奖励标准为每50公斤价外补贴12元。为充分发挥家庭农场等社会烘干设施的社会化服务能力,减轻国有收储企业的潮粮烘干压力,对自行烘干处理后交售到指定库点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干粮,县财政给予每吨30元的运费补贴。引导和鼓励具有粮食收购资质的多元化市场收购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搞活本区域的粮食流通。 (四)开展订单良种奖励。为充分调动农民生产水稻、小麦良种的积极性,稳定水稻、小麦生产种源和良种制(繁)种基地,对与持有效水稻、小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并按订单交售水稻、小麦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社员及合作社联合社等种子生产者,每交售50公斤常规水稻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240元;每交售50公斤杂交水稻种子奖励1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交售50公斤小麦种子奖励3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奖励,每亩最高不超过150元。同时对水稻种子基地订单种子粮,每50公斤给予12元的价外补贴。 (五)加大粮食全产业链环节农机购置补贴支持。优先保障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装备的补贴需求,加大对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设备的扶持力度,对补贴目录内的70马力(含)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平田灭茬机、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育秧播种成套设备、秸秆粉碎机、农业用北斗终端、谷物烘干机燃煤炉改造等,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含中央、省级,其中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试点,将适合我县粮食产业发展方向和实际需求的新型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六)开展粮食政策性保险。水稻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2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大(小)麦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可通过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加保险。油菜种植面积在5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未达5亩的农户,可以专业合作社或行政村为单位联户参保。对参加稻麦、油菜政策性保险的农户,各级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保费补贴。积极开展稻麦、油菜等农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农户。 (七)优化金融支持服务。实施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对稻麦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合社等主体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贷款,给予3%的贷款贴息。 (八)适度扩大动态储备规模。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适度扩大动态储备规模, 提高储备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对优质晚稻实行动态轮换,做到常储常新,减少财政支出。积极推广低温储粮、气调储粮、机械通风储粮等绿色环保粮食储藏技术和粮食加工流通绿色技术循环。组织开展优质晚稻耐储性研究,为实现优粮优品和科学储存提供依据。 (九)实施县级良种补贴政策。为加大水稻新品种推广力度,提高良种覆盖率,对全县种植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公斤1.40元的价格优惠,晚稻供种过程中每公斤零售价降低1.40元供应到农户。 四、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 (一)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草坪和挖塘养殖水产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种粮属性。“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 (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和水稻生态补贴。按照旱涝保收、生态友好、高产高效的要求和吨粮产能的标准,继续对尚未完全达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提标改造,使之成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吨粮产区。财政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管护和种粮保护。统筹粮食生产功能区提标改造资金项目、水稻生态补贴等资金,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设施、粮食生产配套设施、水稻“三新”技术示范基地项目建设,对粮食功能区基础设施项目县级以上资金补助比例为90%,“三新”技术示范基地项目补助比例80%。 (三)加强区域性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区域分布、水稻种植布局,重点支持区域性水稻育供秧中心、稻谷烘干中心、稻米加工中心和农机服务中心建设,优先落实粮食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对申报育秧、烘干中心及旱粮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补助资金比例为80%,对成套大米加工设备进行竞争性立项补助,补助比例为70%,单套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加快培育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粮食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产业链或菜单式服务,为小农户提供油菜机械移栽和收获、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包括机械化精量穴直播)、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测土配方施肥等服务,并达到一定服务面积规定标准的服务组织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起补面积、补贴标准及方式另行确定。 五、推进绿色高质高效发展 (一)大力推广与扶持稻虾产业等绿色高效模式发展。对当年新增实施稻虾(渔)综合种养模式且种养面积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0元/亩的奖励,每个限额5万元。整合粮食功能区提标改造等项目资金大力支持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基地与示范点建设,稻虾交易市场、加工产业发展,优质稻米品鉴、稻田龙虾等节庆活动开展,稻虾产业公共品牌建设。 (二)大力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建立健全农药化肥经销台帐,推行生产过程记录,强化检查督查和专项执法,积极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和化肥定额制施用,推广水稻肥药减施增效、科学高效施用等综合技术模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投入品使用,提高农药化肥利用率。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扩大推广应用水稻病虫害生物防控、翻耕灌水灭蛹、虫害自然抑制等绿色防控措施和高效(生物)农药替代,农机深耕、种肥同播、侧深施肥、水肥一体、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和有机肥替代,着力推进统防统治、精准测报、统配统施、测土配方施肥、机械化智能化技术模式和专业化、社会化化、信息化服务。继续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完善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化肥定额制施用的政策措施,结合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扶持等相关扶持政策实施,对水稻生产亩均农药、化肥等化学投入品使用量减少(替代或利用率高)显著的规模种粮主体给予扶持。 (三)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产高效创建和高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全县粮食绿色高质高产高效示范片(方)建设,开展水稻、旱粮等高质高产高效攻关,集成运用新品种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装备,充分发挥产业技术团队作用,着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产量水平和产品质量。全县继续开展晚稻高质高产高效示范竞赛活动,对参加示范方建设的主体,依据测产验收结果、示范方建设情况,评选出一等奖二个、二等奖三个、三等奖四个,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奖励;并对示范方内产量达到750公斤以上的竞赛主体给予10000元奖励,其中亩产达到900公斤以上奖励15000元(同一主体不重复评奖),奖励名额控制在前三名。 六、推进粮食全产业链建设 (一)扶持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经营主体,建立以订单、合同、股份等为纽带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进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有生产基地、有加工设备、有注册商标、有销售渠道并带动小农户种粮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推动“卖稻谷”向“卖品牌稻米”转变。对优质稻米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主体,建造仓储、购置烘干设备和冷藏设施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政策。 (二)开展粮食产业链“五优联动”试点。以加快实施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为抓手,全力打造优质粮食产业链。按照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我省“五优联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粮〔2019〕7号)的精神,积极开展“五优联动”优质晚稻10000吨的省级储备订单的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引导农民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优质粮食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培育海盐优质粮食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优质优价、粮农增收、企业增效,提高绿色、优质、特色粮食产品供给能力。 (三)推动粮食类休闲观光业发展。挖掘传统稻作文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稻香小镇建设、申报和开发利用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因地制宜利用丰富的彩色水稻和油菜品种资源,促进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推动农旅融合发展。 七、强化粮食工作责任落实 继续实施粮食安全政策行政首长责任制。要自觉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把促进粮食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确保财政支出用于粮食产业投入平稳增长,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切实保障我县粮食安全。 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