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股改上市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7-12 16:09
  • 发布单位: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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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企业股改上市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话反馈形式反馈至海盐县财政局企业与金融科。

电话:0573-86122290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168号

邮编:314300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股改上市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


关于调整企业股改上市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把握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快推动全县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步伐,现在盐政办发〔2017〕43号等文件基础上,对部分企业股改上市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鼓励企业转增资本。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在股改、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企业权益转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的,给予企业和个人转增资本全额最高6.4%的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上市。企业境内首发上市的,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奖励10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报浙江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奖励150万元;上市申请报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被受理后,给予奖励200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同意注册)后,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奖励50万元;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给予奖励100万元;挂牌后首次成功募集3000万元以上并全部投资县内实体项目的给予奖励50万元。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含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类似板块)实现挂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后备企业股改奖励20万元、挂牌奖励10万元,上述奖励在成功挂牌后予以兑现。

四、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债权直接融资。上市企业实现其他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绿色债等)募集资金,按资金期限分3年期(含)以下和以上两档,分别按融资额的0.1%和0.2%予以奖励。我县新三板企业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企业债权融资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股改上市有关政策条款仍按盐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对《调整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