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336U/2019-00391 成文日期: 2019-05-31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 06- 04 17: 15
  • 来源: 县住建局
  • 浏览量:
  • 打印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存量房的概念:存量房是指位于海盐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已被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2.明确存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备案制度。海盐县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简称网签备案)制度。是指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全市统一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3.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的网上签约资格。经纪机构先向县住建局申请机构备案,备案后持《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4.明确资金监管办理方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在网签备案前选择监管银行并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要求选择资金监管。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5.明确存量房网签备案方式。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房屋转让合同信息录入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签备案,逾期未提交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网签备案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申请贷款的,须同时提交贷款抵押合同等资料。

6.明确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相关要求。网签备案完成后,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交易或解除、撤销合同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7. 明确法则。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提供虚假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虚报成交价格,经查实,暂停该经纪机构(经纪人)存量房网上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泄露他人信息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网签资格,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予以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双方须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因申请不实引发法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明确适用范围:海盐县内存量房交易活动。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海盐县住建局和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86031610。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31日


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