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金融组织:
根据《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盐政办发〔2017〕43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8〕26号)、《海盐县深化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盐经信〔2017〕98号 )、《海盐县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盐商务〔2019〕10号)、《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89号)、《关于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7号)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8年度地方金融、股改上市、股权投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内各地方金融组织、县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与券商或推荐商、会所、律所签订服务协议并在县财政局(金融办)备案的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县内保险及证券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申报要求
1.申报程序:除限售股政策外的股改上市以及股权投资政策由各镇(街道)负责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辖区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政府产业基金由产业基金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报企业按附件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加盖公章),经镇(街道)(产业基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至县财政局(金融办);地方金融以及限售股政策由金融组织按附件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直接报送至县财政局(金融办)。
2.申报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三、其他说明
1.享受工业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引入竞争性分配方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2.当年度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绩效评价为末类企业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食品药品、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物价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3.凡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获得上一档(级)同一内容的,给予上一档(级)与下一档(级)的差额奖;国家或上级有明确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需通过“市级”才能申报“省级”或省、市联动的项目,则按省定标准的50%予以补助。
4.关于新注册企业申请服务业政策(股权投资政策)奖补,按年奖补但实际不足年的,可选择下一完整年度申报。
5.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按当年增值税40%、企业所得税32%、城建税80%入库数之和计算),涉及技术改造、厂房出(承)租、技术创新、融资担保(租赁)、企业上市(挂牌)、外贸出口、淘汰落后产能奖励除外。
6.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境内外上市之间转板的,扣减已享受上市挂牌一次性奖励后给予差额补足。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扶持政策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执行。
7.对在审核及审计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联系人柳应丰、唐秋燕,联系电话86122290。
附件: 1.鼓励融资担保
2.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业务
3.鼓励小贷公司发展
4.鼓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5.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6.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7.鼓励上市挂牌企业直接融资
8.鼓励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9.鼓励限售股在我县解禁
10.鼓励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略)
海盐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