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3·3”一般道路运输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时间: 2019-06-18 14: 49
  •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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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3日15时28分,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平春晓小区西区45幢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县应急局接到县交警大队事故移送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牵头组织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成立“3·3”事故调查组;本着对事故“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浙FH0311;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EQ3160GF8;车辆识别代码:LGHXFDAG3F7004266;发动机号:E43C6F00794;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2月29日;核定载质量:7995KG;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该车辆具有海盐道路运输管理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7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转向、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安全性能标准要求,车身外观(下视镜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安全性能标准要求。

(二)当事人情况。

1. 驾驶人陈志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资中县宋家镇熊桥新村202号。浙FH031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证号:511025197602******,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8月15日,有效期限:201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5日。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2.死者张祖昌,男,汉族,住所:浙江省海盐县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62号,身份证号:330424********0815。

(三)事故单位情况

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0YN7R,注册资本:218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西桥南堍,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环境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园林绿化施工;防水工程施工;河道疏浚;土地整理;渣土清运服务;建筑物、道路拆除服务;保洁服务;房屋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嘉海字330424007265号),发证日期2015年11月16日,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6日。

(四)事发路面情况。

现场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平春晓小区西区45幢处,小区自建路呈南北走向,中央漆画有单黄虚线,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经过

2019年3月3日15时28分,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陈志刚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平春晓小区内清运建筑垃圾,在西区45幢处起步时,与步行的张祖昌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张祖昌受伤。张祖昌于2019年3月5日14时13分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志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疏于观察。

(二)间接原因

1.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2.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克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3·3”

道路运输类事故调查是一起生产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 张祖昌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陈志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疏于观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三)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克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海盐县力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学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专项整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工程运输车辆未按规登记备案、安全设施配备不全、违法运输、违规装载及车辆交通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重点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重整治事故多发道路、农村道路和交通设施滞后的道路,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营造社会关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 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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