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42458168434XF/2017-00070 | 成文日期: | 2017-12-28 |
文件编号: | 盐慈〔2017〕17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慈善总会 | 有效性: |
海盐县慈善总会关于修订慈善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慈〔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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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慈善分会: 我县自2013年起实施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慈善救助以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大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经县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海盐县慈善救助办法作相应的完善和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助学 (一)“帮你圆大学梦”助学项目 1、助学范围、条件 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学生可申请救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救助对象:(1)在校生上一学年同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主课成绩不及格的;(2)受到学校处分或公安机关处罚的。 2、助学标准 每人每学年为:低保户6000元,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5000元。 3、办理程序 符合助学条件的,向村(社区)提出助学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帮你圆大学梦”助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或上一学年两个学期成绩单的复印件。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助学金。 助学金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二)“莲基金”大学生奖学项目 1、奖学范围、条件 具备“帮你圆大学梦”助学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 (2)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项的; (3)上一学年每门主课达到75分及以上,且其他科目均及格以上; (4)考取研究生的。 2、奖学标准 符合奖学条件(1)(2)(3)之一的,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符合奖学条件(4)的,每人5000元。 同时符合奖学条件的按就高原则。 3、办理程序 符合奖学条件的,向村(社区)提出奖学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莲基金”大学生奖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上一学年两个学期成绩单、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项(奖学金)或考取研究生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奖学金。 奖学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三) “金霞续航”高中生助学项目 1、助学范围、条件 就读于县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学生可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须由所在学校审核确认。 2、助学标准 每人每学年2000元。 3、办理程序 符合助学条件的,向村(社区)提出助学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金霞续航”高中助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助学金。 助学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四)“金霞助航”高中生奖学项目 1、奖学范围、条件 具备高中助学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 (2)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项的; (3)上一学年每门主课达到75分及以上,且其他科目均及格以上,综合素质优良的; (4)当年高考成绩达到普通类第一段线并被相关高校录取的。 2、奖学标准 符合奖学条件(1)(2)之一的,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符合奖学条件(3)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 符合奖学条件(4)的,每人3000元。 同时符合奖学条件的按就高原则。 3、办理程序 符合奖学条件的,向村(社区)提出奖学申请,如实填报《海盐县慈善总会“金霞助航”高中生奖学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项(奖学金)的相关证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助学金。 奖学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五)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项目 1、奖学范围、条件 就读于县内小学、初中学校,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2)获得校级及以上综合奖项的。 (3)素质教育评定优良的。 2、奖学标准 符合奖学条件(1)(2)之一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 符合奖学条件(3)的,每人每学年1000元。 同时符合奖学条件的按就高原则。 3、办理程序 符合奖学条件的,向村(社区)提出奖学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义务教育阶段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荣誉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奖学金。 奖学金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二、助医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救助三类对象。 2、救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政策范围内各类报销、补助、救助后(特殊病种门诊按住院计算),低保户家庭成员自负50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自负1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救助三类对象自负20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救助。 全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到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最高救助额度150000元。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救助: (1)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的; (2)因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造成伤害与疾病、故意自伤自残自杀、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妇分娩、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自行购置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救助三类对象证明材料; (3)医疗费支出凭证;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1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列支,10000元以上20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镇(街道)慈善分会列支,超出部分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二)特别关爱基金救助项目(试行) 1、救助范围、条件 本县范围内,有上一年度慈善捐赠记录的家庭,本年度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救助。 申请特别关爱基金救助须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元—10000元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特别关爱基金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证明,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5000元及以下由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县慈善总会按捐赠渠道分别列支,超出部分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三)“向日葵”慈善圆梦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18周岁以下青少年儿童和18周岁至25周岁在校生中家庭困难的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和心、肝、肾、胰手术等重大疾病患者。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30000元的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向日葵”慈善圆梦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医疗费支出凭证复印件。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四)“莲基金”心脏病手术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中患心脏病需手术的18周岁以下青少年儿童。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给予5000元-30000元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莲基金”心脏病手术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医疗费支出凭证复印件。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五)“邦尔”慈善助医基金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和慈善先进人物的困难人员和由邦尔医院直接确定的困难人员,在邦尔医院住院治疗或经邦尔医院转诊的可申请救助。 2.救助标准 根据医疗费用自负状况给予500元-10000元的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邦尔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邦尔”慈善助医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荣誉证书复印件,由邦尔医院汇总初审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三、助困 (一)“乐间”安居助困基金项目(农村危旧房改建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当年列入政府危旧房改造规划的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 2、救助标准 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新建(改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2000元、10000元救助,维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6000元、5000元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农村危旧房改建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逐级审核后报县慈善总会,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在县、镇(街道)危旧房改建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由县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列支。 (二)保险型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 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内容 县慈善总会为救助对象投保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各一份。家庭财产险针对被保人所有或使用,并坐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相关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受损时的相关赔偿;人身意外险针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的相关赔付。 3、办理程序 救助对象、家庭发生保险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拨打投保保险公司电话。 具体以保险合同及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费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三)“造血型”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及其他困难家庭,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有创业脱贫意愿,并从事符合政策要求的种养殖业、农产品营销和三产服务业的。 2、救助标准 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等给予1000元-20000元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造血型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审核后报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批,分会负责与申请人签订《海盐县慈善总会造血型救助协议书》、《海盐县慈善总会造血型义工结对协议书》后实施救助,救助额超过5000元的须报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 救助金由镇(街道)慈善分会列支。 (四)困难群体节日慰问性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重阳节、三八节、教师节、六一节、八一节、春节等特定节日的相应困难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和慈善先进人物的困难人员。 2、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500元及以下的救助金或实物。县级慰问性救助标准以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或县慈善总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3、办理程序 村(社区)慈善工作站以列表形式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困难群体慰问性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批后发放救助金;对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慰问性救助由敬老院以列表形式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困难群体慰问性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批后发放救助金。发放情况报县慈善总会备案。县级慰问性救助由县级部门以列表形式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困难群体慰问性救助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 救助金由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县慈善总会分别列支。 (五)临时性困难救助项目 1、救助范围、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因遭受重大灾害、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救助。 2、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由镇(街道)、村(社区)一次性给予1000元-10000元救助。 县慈善总会对突发性急难情况视情给予1000元-20000元救助。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民小组长签署意见,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临时性困难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县慈善总会),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村(社区)慈善工作站提出救助意见,经村(社区)慈善帮扶基金监督小组评审后,上报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批,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救助金超过5000元或一个年度内第二次申请救助的,须报县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发放救助金。县慈善总会对突发性急难情况的救助由总会研究确定。 救助金由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分别列支。县慈善总会对突发性急难情况视情作出的救助由县慈善总会列支。 四、资助公益事业项目 1.资助范围 当年度实施的公益事业项目。 2.资助标准 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主体实际承担的资金,给予50000元以内的资助。镇(街道)慈善分会资助总额,不超过总会确定的年度救助计划的比例,在镇(街道)范围内统筹使用。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资助由县慈善总会、镇(街道)慈善分会、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另行研究确定资助标准。 3.办理程序 工程类项目主体在6月30日前向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海盐县慈善总会资助公益事业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预付款票据等资料。镇(街道)慈善分会审核后于一个月内报县慈善总会审批,项目完成后由验收部门验收,县慈善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审核批准。项目完成验收不合格的,有关慈善组织应收回相应的资助金。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的资助由县慈善总会、镇(街道)慈善分会、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分别视情批准。 慈善资金资助的工程类公益事业项目须建立永久性公示牌。 工程类资助金由村(社区)慈善工作站、镇(街道)慈善分会分别列支。 其他公益事业项目资助金由县慈善总会、镇(街道)慈善分会、村(社区)慈善工作站分别列支。
按规定须进行公示的临时性困难救助项目、“造血型”救助项目、困难群体节日慰问性救助项目中的救助对象除本县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外,其他均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三天。 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原救助办法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