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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公安局关于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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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凤英、叶吴良、叶明华、吴丹加、陈建芬代表: 你们在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安全整治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在非机动车参加保险以及教育培训方面,目前尚无法律作出强制或者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公安交警以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责任险为主,建议省、市级层面加快统筹推进地方性非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培训政策出台。 二、交通安全大会战办公室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辖区电动车销售商签订持证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承诺书,完善销售台账,对电动车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进行备案登记,进一步规范电动车销售市场。同时公安交警持续加强路面管理,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实施严管,对不属于机动车的两轮电动车交通违法以教育为主,对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服从交警管理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强早、晚高峰时段对电动车驾驶人安全头盔佩戴、反光膜黏贴情况的现场整治力度,目前,我县头盔佩戴、反光膜黏贴率列全市第一。今年以来,共扣留非机动车683余辆,行政拘留29人,电动车守法率提升28个百分点。 三、对老年人、学生接送家长、外卖配送员三类电动车高频率使用人群进行精准化、精细化宣传教育。开展“老年人交通安全精准宣传”活动200余次,宣传面覆盖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8.4万余人;召开全县学校分管领导会议,全面开展驾驶电动车接送学生家长的安全管理工作;约谈外卖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外卖配送骑手主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举行“送爱心头盔,助铁拳护航”公益活动,成立5支文明交通志愿队,协助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组织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驾校学员在城区所有路段路口开展文明出行劝导活动,累计劝导15万余人次。 海盐县公安局 2019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