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5-06 09:30
  • 发布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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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全县机构重新组建和优化调整后《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订)》中所涉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问题,同时鼓励更多中小企业争创海盐县政府质量奖,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2018年6月发布的《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订)》(盐政办发〔2018〕4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5月13日前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吴彩芬,联系电话:86180119,电子邮箱:hyzh120@126.com。

附件:《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盐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对我县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高质量奖励。

鼓励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同时可视情设提名奖1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人行海盐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评审组由具有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及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条件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并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

(三)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企业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必须提高亩均产出效益,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责任、诚信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位居全县同行或同类企业前列;农业、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居全县同类企业前茅,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绩效,主要经济、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六)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安全、环保、技改等有关任务;

(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八)近三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

(九)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结合评审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由评审办发出县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推荐。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申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基本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海盐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建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拟奖候选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初选企业名单。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对拟奖初选企业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每家企业2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同一企业重复申报并获评县政府质量奖的,只颁发奖牌和证书,奖金不再重复给予。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介绍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五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正确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需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可推荐申报市、省和国家级质量奖。

第二十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海盐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办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查实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五年内不予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

第三十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8修订)》(盐政办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海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