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先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现将该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6月2日,共7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滕晓韵,联系电话:0573-86031610。
附:《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7日
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土地取得、企业设立、项目审批、土地使用、项目建设、项目销售、项目验收、后续服务和其他等九大环节组成。
第四条 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信用信息评价、汇总和公布;各镇(街道)根据评价结果,应用在招商引资以及后续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周期为半年,上半年度评价周 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评价结果在海盐县政务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下列组成。
(一)土地取得环节:在土地竞买、签订出让合同、缴款、交地确认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二)企业设立环节:在企业内部制度建立、资质等级要求人员到位、营业执照取得、开发资质取得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三)项目审批环节: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修改完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取得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四)土地使用环节: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等用地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五)项目建设环节:在项目发包、按图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六)项目销售环节:在项目宣传、预售资金管理、公开公示内容、前期物业要求以及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良销售和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七)项目竣工环节:在项目专项验收、规划核实确认、竣工验收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八)后续服务环节:在交房、资料移交、权属登记、物业管理、保修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九)其他:除上述环节内容,其他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不守信行为。
第八条 对各环节的评价结果主要应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限止其不守信市场行为。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以总分100分为起始基础分,扣分内容的有效期为二年。
主要评价依据:
(一)有关部门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评价分为A(诚信)、B(基本诚信)、C(诚信异常)、D(严重失信)四个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D级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
(一)评价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
(二)评价得分94-90分(含9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
(三)评价得分89-75分(含75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
(四)评价得分7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五)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涉稳群体性责任事件,预售资金存入、使用项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以涉及税金、政府规范性收费逾期金额较大的,且经有关部门责令拒不整改的企业,则直接列为D级企业。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年度监督检查、行业评优评先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A级企业, 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在办理不动产批量登记业务时给予优先办理;土地履约保证金按一定比例计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封顶限额控制,同时实行分阶段返还 (按合同约定准时或提前开工的,返还80%。履约保证金,办理过延期手续后准时开工的,返还70%履约保证金)。
(二)对于B级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土地履约保证金按一定比例计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封顶限额控制,同时实行分阶段返还(按合同约定准时或提前开工的,返还60%)。
(三)对于C级企业,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督促和监管,实施较高频率的检查或抽查机制;酌情限制其商品房预售;延长规划许可公告期限至二十日。
(四)对于D级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取消预售改为现售备案,限止网签合同备案;延长规划许可公告期限至三十日;被信用评价列为D级企业及其出资(20%以上的)的出资人,三年内禁止参加新的土地竞买。
(五)以上信用结果,供其他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评优评先、信贷支持等方面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联合成立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原《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下发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盐住建[2016]103号文件至发文之日起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7日
附:
海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价环节 | 序号 | 评 价 指 标 内 容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评价结果 | 扣分 |
土地取得环节 (占总分的20%) | 1 | 竞买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纪录等行为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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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竞买中存在恶意串通、哄抬地价、排挤其他竞买人、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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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 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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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逾期或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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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让金延期缴纳30天内 | 1 | 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分两期缴纳的,延期缴纳天数计算方式为两期出让金延期天数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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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让金延期缴纳30-60天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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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让金延期缴纳超过60天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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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 | 小计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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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环节 (占总分的5%) | 1 | 机构人员和制度不健全 | 0.5 | 每发现一人(处)不符合要求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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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 0.2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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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0.7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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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隐瞒、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 0.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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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0% | 0.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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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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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环节 (占总分的10%) | 1 | 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或个人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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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隐瞒、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许可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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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执行批前承诺的相关内容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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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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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环节 (占总分的10%) | 1 | 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工,开工超期6个月内 | 0.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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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工,开工超期大于6个月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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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在1-2年间的 | 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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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在2年以上的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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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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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购房人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而引起投诉、群访事件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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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或督办的涉及土地利用方面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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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媒体曝光或其他部门查实的涉及土地利用方面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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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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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环节(占总分的20%)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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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批先建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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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肢解发包 | 0.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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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相关人员未到岗到位或到岗未履职 | 0.4 | 每发现1人次扣0.2分,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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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 0.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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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 0.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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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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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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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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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 2 | 每发生1期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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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将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专户的 | 3 | 每发生1期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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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贿受贿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 0.4 | 每发生1起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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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瞒报、谎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3 | 每发生1次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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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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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销售环节(占总分的20%) | 1 | 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含签订意向书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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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隐瞒、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0.6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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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房多售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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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捂盘惜售 | 0.6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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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 | 0.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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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1.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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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管资金未打入或部分未打入监管账户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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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 0.6 | 每发现1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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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抽逃监管资金的 | 2 | 每发现1次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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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要求在销售现场实施公开公示的 | 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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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公布销售人员或不符合要求的销售人员销售商品房的 | 1.2 | 每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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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在销售现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 1 | 每发现1次扣1分,最多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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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虚假广告宣传 | 4 | 每发现1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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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2 | 每发现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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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未在30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的 | 0.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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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规定拆除样板房的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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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项目,未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 | 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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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未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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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销售物业之前未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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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不良销售和虚假宣传的 | 2 | 每发现1处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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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逃避处理投诉、纠纷等 | 4 | 每发现1处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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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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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环节(占总分的5%) | 1 | 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竣工超期6个月内 | 0.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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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竣工超期大于6个月 | 0.2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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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容积率不符合合同约定 | 0.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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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0.6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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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1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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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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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服务环节(占总分的5%) | 1 |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 0.2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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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0.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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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付使用后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的 | 0.5 | 每发现一次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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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由于开发企业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 0.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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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生延期竣工及交付等情况,企业未及时有效处理,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 0.3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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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验收手续的 | 0.2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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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向或者未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 0.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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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的 | 0.1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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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按规定缴纳物业保修金、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 0.2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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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向镇(街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 0.4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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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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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占总分的5%) | 1 | 主要岗位人员未到岗到位或者到岗不履职 | 0.25 | 每发现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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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及相关信息 | 0.75 | 报送不及时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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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及时、积极调处房屋质量或合同纠纷 | 0.75 | 每发现一次扣2分,最多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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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0.75 | 存在所述问题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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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 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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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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