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9-05-27 15:50
  • 发布单位: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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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特制定通知。现将该通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至5月31日,共7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滕晓韵,联系电话:0573-86031610。

附:《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5日

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县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位于海盐县国有土地范围内已被购买或自建,并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海盐县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海盐县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简称网签备案)制度。是指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全市统一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海盐县实施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由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督局联合修订。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入网认证工作,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居间业务前,需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经纪机构先向县住建局申请机构备案,备案后持《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第八条 县住建局将已备案和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场所位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平台或向县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核验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登记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房屋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不办理银行商业贷款且不约定资金监管的,可选择县住建局设立的网签服务点或合作银行网点,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且选择资金监管或办理银行商业贷款的,由合作银行服务网点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商业贷款手续(具体手续以各合同银行办事流程为准)。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在网签备案前选择监管银行并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要求选择资金监管。海盐县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房屋转让合同信息录入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签备案,逾期未提交的,网上操作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第十五条 网签备案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申请贷款的,须同时提交贷款抵押合同等资料。

第十六条 网签备案完成后,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交易或解除、撤销合同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多了一个16条)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和县市场监督局应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引导经纪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便捷服务,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签约,提供虚假服务、协助买卖双方虚报成交价格,经查实,暂停该经纪机构(经纪人)存量房网上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交易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发现经纪机构(经纪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泄漏他人信息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网签资格,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予以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买卖双方须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因申请不实引发法律纠纷,根据《合同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海盐县住建局和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对《 海盐县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