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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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快扶持资金兑现的要求,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7〕116号)进行修订后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受理、初审、审批、信息公开和资金拨付及其他共六个部分。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县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给企业(含个人、其他机构、组织等,下同)的农业、工业、三产服务业、人才、科技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上述五项“专项资金”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科技局牵头(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政策拟定、实施及开展绩效评价,将政策每一条款落实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并 组织联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项目申报工作,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初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现,指导政策绩效评价。 (二)受理 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布置“专项资金”上一年度扶持项目的公开申报工作,申报受理应于3月底前完成(需要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进度等特殊情况除外)。 为提高“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当年度未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绩效评价结果等否决条款、履约类、专项整治类的扶持项目可在当年度受理。主管部门应于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完成受理工作。。 (三)初审 主管部门应于1个月内完成受理项目的初审工作,根据初审结果编制《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1)送县财政局进行会审,县财政局应于10天内完成会审工作。 涉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所得税汇算清缴”扶持项目,应于相关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须通过专项审计(审价、评估)确认价值(数量)的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审计规则后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专项审计(审价、评估),审计(审价、评估)工作应于20天内完成。 涉及“专项资金”扶持年度“一票否决”的企业名单,由牵头部门汇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出,于次年2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审批 完成初审工作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主管部门提请牵头部门召集联审。联审由牵头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召集“专项资金”联审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附件2)参加,审议情况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执行政策有异议的扶持项目,由联审会议审议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除上级“戴帽”下达的“专项资金”外,全县所有上级“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统筹,按上级规定的扶持方向,统筹用于本县现有政策兑现。除明确规定时限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应于6月底前拟定分配方案并报联审会议审议。 (五)信息公开和资金拨付 经联审后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就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涉及个人信息等特殊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审议(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发文拨付资金。按政策兑现给个人的奖励先由县财政拨付给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支付给个人。 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国际贸易规则、“一事一议”政策等不宜公开外,都应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 (六)其他 企业实施的项目如同时符合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项目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各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中涉及受理、初审、审批和拨付等各环节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经办人员、部门分管领导、部门主要领导等各环节都要落实本人签名确认制度,不得以公章代替签名。对把关不严、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盐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3—861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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