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2019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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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有序,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现就做好我县2019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教育局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更好地推进我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就近免试入学。根据学生户籍和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划学区招生”要求,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文化知识笔试或面试。 2.片区稳定,适度统筹。认真统计分析我县适龄儿童少年的相关信息数据,结合我县学校布局和办学规模,在保持片区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源变化及学校资源,适度统筹调整,确保教育教学资源的充分使用。 3.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信息公开,信息包括学校招生区域范围、招生政策、报名办法、所需材料,以及招生入学咨询及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严格控制班额。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严把审核关,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合理确定班级,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 三、招生对象 (一)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户籍在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见附件1)和光明社区、北荡社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2.户籍在君原村、华星村、南环村、城西村、红益村、金星村、联丰村、盐东村、双桥村、南洋村、黄家埝村的征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 (二)镇(街道)公办学校招生对象 1.镇(街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在海盐就读政策的适龄随迁子女。 (三)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初中一年级新生为2019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四、招生办法 (一)城区公办学校 1.施教区确认。 严格执行《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并根据以下信息依次确认施教区: (1)法定监护人的房产不动产证或房产证;《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所列相关行政村户籍及宅基地证。 (2)征迁家庭房产安置协议。 (3)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的,祖辈的房产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常租房合同。 2.住房学额使用。 从2018年秋季招生开始,海盐县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内实施同一套住房三年内只享有一户家庭入读学额。如果同套住房在2018年秋季招生时已使用,2019年秋季招生时将不作为学额使用。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6月30日。小学与初中分开核查。 3.学校招生录取。 学校根据施教区确认信息,招收录取,录取信息公开。如果施教区学区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按照取得不动产证或房产证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招收;未被施教区学校招收录取的,一校两校区的,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他,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二)镇(街道)公办学校 1.学区为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同一街道涉及2所及以上同类学校的,校际统筹安排。其中户籍在盐东村、双桥村、南洋村居民子女可就近选择武原街道公办学校就读。 2.招生录取顺序。 (1)学区内本地户籍学生。 (2)学区内符合在海盐就读的适龄随迁子女,按照《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试行)》(盐教普〔2019〕11号)执行。 (三)政策类学生由教育局根据政策统筹安排 (四)报名所需材料 1.城区学校:学生报名登记时,需提供学生户口本,以及用以确认学区的房产不动产证或房产证、宅基地证、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房产安置协议、租房合同等。 2.镇(街道)公办学校:本地户籍学生需提供家庭户口本;随迁子女需提供法定监护人在海盐工作证明、家庭户口本和新居民事务所出具的积分卡。 (五)招生所涉户籍、不动产证、房产证、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房产安置协议、宅基地证、租房合同等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6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普教科、办公室、督导科、人事科、财基科和纪检组为成员的海盐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推进信息公开。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及时把招生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6月中上旬,全县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生源摸底;6月下旬,教育局公布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7月上旬,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进行新生预报名登记。招生结果在招生结束后,由各校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县教育局普教科86027030。 3.加强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招生相关信息,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的材料,为家长和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4.切实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必须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维护招生工作秩序。各学校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坚持招生原则,自觉遵守招生纪律,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以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投诉电话:86027010、86039866。 六、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在县教育局普教科
附件:1.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 2.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试行) 3.海盐县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
海盐县教育局 2019年5月16日
附件1: 海盐县城区初中、小学施教区划分方案
一、初中施教区 (一)武原中学施教区: 1.盐嘉塘(市河)以南的城区居民(含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居民)区; 2.盐嘉塘(市河)以北、城北东路—城北西路—勤俭北路口以南、勤俭北路以东的城区居民(含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居民)区; 3.建新村、富亭村; 4.城南社区、首荡村、东门1~4组。 (二)实验中学施教区: 1.城北东路—城北西路以北的城区居民(含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居民)区; 2.盐嘉塘(市河)以北、勤俭北路以西、城北西路以南的城区居民(含持有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分流协议书的居民)区; 二、小学施教区 (一)向阳小学施教区: 1.盐嘉塘(市河)以北、勤俭北路以东、西城河以西、文昌西路以南的城区居民区; 2.盐嘉塘(市河)以北、西城河以东、新桥北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3.盐嘉塘(市河)以南、勤俭南路以东、朝阳西路以北、南城河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4.海滨东路以南、南城河—梅园路—秦山路以东的城区居民区。 (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施教区: 1.盐嘉塘(市河)以南、勤俭南路以东、南城河—梅园路—秦山路以西、朝阳西路以南的城区居民区; 2.盐嘉塘(市河)以南、勤俭南路以西、武通港以东的城区居民区; 3.朝阳西路以南、河滨路以北、富水路以东、武通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4.城南村、首荡村、建新村、富亭村(部分学生); 5.原富亭小学施教区(海盐籍适龄新生); 6.南排出海河以南,武通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三)天宁小学施教区: 1.城北西路以北、长安路以西、海兴路以南,团结港-古荡河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2.盐嘉塘(市河)以北、城北西路以南、勤俭北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3.盐嘉塘(市河)以南、朝阳西路以北、武通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4.朝阳西路以南、富水路以西、南排出海河以北的城区居民区。 (四)三毛小学施教区: 1.城北路以北、长安路以东、海兴路-观海路以南的城区居民区; 2.城北西路以南、勤俭北路以东、文昌西路—西城河以北、新桥北路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3.城北东路以南、新桥北路以东、海滨东路以北的城区居民区; 4.城北1~8组、和东门社区。 (五)向阳小学北校区 1.古荡河-团结港以东、海兴路-观海路以北的城区居民区; 2.东西大道以南、武原大道以西的城区居民区。
附件2: 海盐县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办〔2012〕68号)和《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盐政办发〔2013〕178号)、《海盐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盐新居民领〔201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新居民子女积分制入学对象为在海盐居住工作新居民的子女。由新居民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申请,并纳入积分制管理。积分制入学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申请积分阶段;二是学校招生录取阶段。 一、申请积分阶段 (一)申请积分条件 申请人申请积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海盐工作; 2.持有本人在海盐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申请积分入学子女为小学新生或初中新生。小学新生是年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度8月31日)的适龄新居民儿童;初中新生是本年度完成小学学业的新居民学生(非海盐县内学校毕业的学生需提供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申请积分需提供材料 申请办理积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在海盐工作证明; 2.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子女户籍证明,及相应的父母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 3.居住证:申请人应提供在海盐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 4.其他用于积分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积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积分。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人到居住地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窗口领取填写积分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积分。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到申请期间发生的变更不予认可。 2.新居民事务所受理申请人积分。新居民事务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积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核属实的,应当及时按照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汇总确认积分,并录入海盐县积分制管理信息平台。 3.申请人领取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卡。每年6月20日至6月27日(工作日),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持委托证明)凭身份证到申请积分的新居民事务所积分制管理窗口领取积分卡。 二、学校招生录取阶段 (一)信息登记 1.信息登记时间:每年7月2日~7月4日(逾期不再受理)。 2.信息登记地点:相应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其中,武原街道、望海街道新居民子女可就近选择其他镇(街道)公办学校登记。每名新居民子女只能选择一所公办学校登记。 3.信息登记所需材料: 去学校办理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居民在海盐工作证明; (2)新居民子女户籍信息(户口本); (3)海盐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出具的积分卡。 所需材料为原件。 (二)招生录取 1.学校招生录取对象应为本镇(街道)以及武原街道、望海街道(元通集镇)进行居住证登记的新居民子女。 2.县教育局于6月底公布各镇(街道)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新居民子女招生计划。 3.各镇(街道)相关学校根据招生计划,遵循“相对就近、积分优先”原则,按积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相同积分下,父母双方均在海盐县工作的,优先录取;如果排序依旧并列,按照新居民基本素质、工作经历、社会表现三项指标合计分数以及提出申请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名。 4.各相关学校对拟录取名单在7月中旬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布录取名单并通知家长。 5.被录取新居民子女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放弃入学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充分认识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新居民子女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二)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加强和规范新居民入学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好新居民子女登记、报名等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规范。 (三)各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要切实做好新居民积分管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工作,认真开展新居民积分的审核、更新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新居民子女,由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审定后按政策实施。 (二)义务教育段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在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招生细则,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新居民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3: 海盐县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小学)
海盐县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地址和联系电话(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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