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 2019- 04- 08 14: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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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旅游集团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旅游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四条  集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集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  集团公司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九条  不同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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