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9-04-29 18:44
  • 发布单位: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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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特制定《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实施细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至5月5日,共7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朱悦,联系电话:0573-86116631。

附件:《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9日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全面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不纳入本细则。

第三条 各相关审批部门(单位)应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到2019年底,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社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五类。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部门(单位)按照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审批,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各阶段的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并公布各阶段办事指南,整合本阶段内各部门(单位)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阶段申请表》用于所申请阶段的并联申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本阶段内各部门(单位)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七条 各涉审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部门的协调安排。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牵头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县政务数据办协调解决。

第八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协同生成。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一张蓝图”基础上,通过前期多部门协同预审,对用地指标、产业投资、环境功能等方面开展集中的空间协调,以推进项目可决策、可落实、可实施,为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奠定基础。

第九条 县政务数据办在办事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下称综合受理窗口),建立“一窗咨询、一窗收文、一窗出件”机制,为并联审批提供系统支持。

第二章 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阶段采用并联审批的模式,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和公共服务接入审批事项,按照审批项目关联性及并联审批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4个阶段联合办理,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每个并联审批阶段主要有: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自然资源规划、经信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批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涉路涉航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科技、气象、交警、铁塔公司、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为配合单位。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该阶段牵头部门是县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为配合单位。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建设工程及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预验收等。该阶段牵头单位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气象等为配合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申报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赋码。审批管理系统中所有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识别。申请表单、受理文书、批文证照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

(二)网上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信息、提交上传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批的网上申报。完成申报后,对无需提交材料的事项,由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自动推送给综合受理窗口。

(三)窗口受理。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综合受理窗口进行统一的受理预审后,将申报信息和电子材料一并推送分发至各联合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办结。

(四)联合审批办理。联合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相关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联合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共享给后置审批部门。

(五)审批结果办结。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电子证照推送给审批管理系统,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统一出件。

第三章  精简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  

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办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即时办理。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施分类管理。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在方案联审时,住建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对三星级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二星级绿色建筑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土地出让约定、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并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进行设计方案联审,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并通过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第十五条 在上级住建部门指导下先行先试,加快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2019年6月起,全面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实行设计单位自审承诺制度。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大型民用与公共建筑、特殊建设工程等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实行事中监管式审查。

对已纳入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继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在线联审,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取消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中标价备案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联合制定验收管理办法,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气象和市政公用等单位根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直接办理竣工验收、核实手续。

第十八条 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项目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检测报告。小微项目消防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第四章  公共服务接入

第二十一条  精简审批流程。

1.工程建设相关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含二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推行承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取消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审批,纳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许可、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2.嵌入项目临时施工用电和正式用电报装接入事项,将用电报装流程与建设项目主流程并行。项目临时用水和正式用水报装接入事项,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合并。

3.市政公用单位要自加压力,主动减少服务环节,缩短服务流程,方便服务对象;要主动告知项目正式用水和临时用水、排水许可、正式用电和临时施工用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报装接入(含许可)流程、材料清单和告知承诺等,并提前介入,提供有关技术指导。

4.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临时施工用电采用箱变租赁模式,免去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采购和试验等环节,进一步缩减接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

第二十二条 明确报装要求。将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接入事项和排水许可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监管。

1.在工程建设许可中的方案联合审查环节,主动服务项目,对项目供电方案提前介入指导,在项目生成阶段提供施工临时用电供电方案。将施工临时用电竣工报验并入施工许可阶段,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施工临时用电验收。将正式用电竣工报验提前至主流程竣工验收前,确保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正式用电竣工验收,具备用电接入使用条件。

2.正式供水(含二次供水)方案纳入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及联合审查。将临时供水报装接入事项提前到施工许可阶段办理,在明确施工单位后、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施工临时用水事宜。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正式供水(含二次供水)报装,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3.项目排水方案纳入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及联合审查。取消施工阶段临时排水许可。应当办理项目排水许可证的项目,符合排水许可条件后,直接办理项目排水许可事宜等。

4.将燃气、通信、有线电视报装事项提前到工程开工前办理,相关设施建设与工程施工阶段并行推进,工程竣工验收时可根据建设单位需要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二十三条 明确服务流程。各市政公用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告知承诺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费用标准,确保服务流程与审批流程无缝衔接。

1. 审批管理系统在受理项目第一阶段申请后,提醒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并推送有关材料。

2. 审批管理系统在受理项目第二阶段申请后,提醒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提交相应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申请办理相应的施工用电、正式用电和临时用水、正式用水报装事项。

3.审批管理系统在受理项目第三阶段申请后,提醒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提交相应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申请办理相应的燃气、通信、有线电视报装事项。

4.在相应环节,相关市政公用部门在材料齐全后,须尽快与建设单位对接,完成报装手续,并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明确服务时限。全流程审批实行时限监控和预警机制,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快自身工作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并明确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承诺。

1.报装接入有关资料审核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2.报装接入受理后,市政公用部门需在承诺的合理时限内(不超过公共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各专项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限)完成报装手续办理。

3.市政公用部门需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完成临时用水、施工用电、施工排水等相关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具备用水、用电、排水等施工条件。

4.市政公用部门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市政公用服务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

第二十五条 明确服务标准。与各审批阶段合并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承诺)材料”。

1.创新信息化服务手段,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基础上,实行网上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体系,实现办事指南和标准规范集中公开,实现资料和信息全过程电子化流转共享和重复利用。

2.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收费,最大程度减轻项目单位负担。建设单位应对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做相应承诺。

3.对住宅类项目,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批量报装,统一由建设单位申请。

第五章  创新服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 试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提前服务。不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可根据规划条件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直接报送施工图规划审查;对需要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的项目,规划部门提前介入、跟踪进展,及时组织项目方案审查,为及早开展施工图设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加大力度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模式。项目新增用地带上“标准”一起出让、用“承诺制”代替“审批制”,有效减少项目审批环节、加速项目开工建设,并有效约束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办服务,充分发挥县项目推进(代办)服务中心的全程代办职能。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增加监管部门责任,减少审批单位责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加强建筑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工作。施工许可批准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各方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确保项目开工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措施的条件。并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抽查频次与力度,如发现有违反承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撤回施工许可,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进行通报,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信用综合监管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对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全覆盖,将监管信息全面纳入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通过审批办理系统与公共信用平台的信息交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网上中介超市的功能及服务范围,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全过程考核监管。

第三十三条 相关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建设审改办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提请效能督查部门进行效能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对应当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未纳入并联审批,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

(六)对应当纳入受理窗口或审批管理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进行体外循环的;

(七)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并联审批行为的;

(九)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内容,按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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