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四项制度


  • 发布时间:2019-04-0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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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住建系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照国家秘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 “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统一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再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可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局的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本局的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交给行政机关;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注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注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有限证件以及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1、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用途描述;

2、所需政府信息的指定提供形式,应当注明是纸质、电子邮件、光盘或磁盘等载体形式;

3、所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应当注明是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或当场阅读、抄录等方式;

4、申请减免费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本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征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局收到申请,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将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本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国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根据本县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住建局各科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  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海盐县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部门依照《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责任部门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填制《海盐县住建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见附表)和信息内容报送表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信息内容报送格式见FTP: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格式)。

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部门协同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工作组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需通过填制《海盐县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见附表)完成部门间流转并及时发布。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海盐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局工作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住建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海盐县住建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

承办部门:                           提交日期:

信息类别


信息分类号


信息名称


产生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信息内容概述


公开形式:

信息制作人:           复核人:            审批人:

公开日期


流水号


备注


海盐县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

编号:

受理

情况

申请人


联系

方式


申请

来源


承办

时间


申请

内容

概要


处理

情况


承办

情况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批人:

领导

意见


回复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由局办公室依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建议或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