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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全县社会救助情况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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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总体情况 (一)最低生活保障。全县有低保户2357户3967人(其中:支出型贫困户241户750人),低保边缘户754户1969人。低保人数占全县户籍人口的1.07%,低保边缘人数占全县户籍人口的0.52%,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418.7万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全县有特困供养人员134人,发放保障金22万元。 (三)医疗救助。累计救助5745人次277.6439万元。 (四)临时救助。累计救助122户405人19.03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44人次22.5万元。 (五)教育救助。无。(注:教育资助以学期为单位,因此本月无救助金额) (六)就业救助。办理就业援助登记113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14人;新开发和补充各类公益性岗6个;发放单位社保补贴16.38万元,岗位补贴77.94万元,灵活就业社保补贴31.53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2万元;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人。 (七)住房救助。累计受理16户保障房申请家庭,其中经适房实物配售0户,经适房购房补贴4户,公租房实物配租12户,公租房租赁补贴0户。完成经适房销售签约0户,发放经适房购房补贴0户,完成公租房实物配租分配0户,发放租赁补贴281户25.66万元。 (八)慈善救助。累计救助支出509.1万元,11402人(户)受助。1.助医支出共50人25.54万元。其中重大疾病医疗救助8人9.75万元;特别关爱基金救助37人13.2万元;“邦尔”慈善助医救助4人1.59万元;“向日葵”慈善圆梦救助1人1万元。2.助困支出共11352人463.31万元。其中困难群体节日慰问性救助3968人174.56万元;临时性困难救助1157人245.17万元;危旧房改建救助(含“乐间”安居助困基金项目)5人3.58万元;保险型救助6222人40万元。3.资助公益事业支出0.65万元。4.其他支出共19.6万元。 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情况 1-2月,累计受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01户398人,按时完成101户398人,完成率100%。通过核对,不符合救助家庭17户47人。
三、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占当地户籍人口数比例情况
四、救助案例 再婚老年人家庭如何认定共同收入 (一)案例背景 范某夫妇因年老多病、生活困难,于2018年5月向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地村委会证明该户没有收入来源,街道入户调查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相关部门经济核对及县民政局在随后入户抽查中发现,该户为老年再婚家庭,男方范某无子女,女方章某有4个子女且条件不错,均有赡养能力,也尽到赡养义务。近年来,范某年高体弱,偶尔去打零工,收入渐无,章某对范某关系冷淡。村干部和邻居们普遍认为,章某的子女未受过继父范某的抚养教育,章某子女没有赡养范某的义务,范某遭遇生活困境应当给予低保。 (二)争议焦点 根据现行政策,只针对重残对象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其他申请对象则要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家庭收入,单看范某自身的收入条件是符合低保的,但将章某子女赡养费用计算入家庭收入后,显然不符合低保的政策规定,两位老人虽一起生活但经济彼此独立,章某不愿给予范某帮助,章某子女在实际生活中也不履行对范某的赡养义务,范某本人的生活确实是困难的。 (三)参照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指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并根据困难类型和范围实行分类救助。” (四)后续处理 范某夫妇已领取结婚证,为共同生活人员,章某子女在当地的影响和赡养能力强,核算子女赡养费后,该夫妻的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因此县民政局退回了申请,但建议街道对事实生活困难的范某重点关注并给予临时救助。 (五)分析建议 农村里老年人再婚后一方有子女赡养,另一方无赡养或赡养能力低的情况普遍存在,虽一方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人均收入超出低保。对再婚老年人的收入认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的规定下既要如实计算也要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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