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176 | 成文日期: | 2019-03-19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图解:《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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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2013年我县出台了《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2013】134号文件,经过四年实施,发现文件中有些规定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审批程序 、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镇(街道)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村应抓好“两新”新市镇和新社区宅基地用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 明确县级有关单位的职责,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指标安排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承包土地调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县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供电、广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 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 (三)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四)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规定了农村居民不得分别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六)重新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 (七)明确在农村有合法的住房,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处置内容。 在农村拥有合法住宅但已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区域内,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并进行复垦的,向住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镇(街道)批准可在镇(街道)新市镇内选择公寓进行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实施。 (八)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九)明确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的情形,并由村(社区)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 2.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十)明确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追究责任。 三、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6116896、0573-86116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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