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176 成文日期: 2019-03-19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图解:《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9- 03- 27 09: 40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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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政策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2013年我县出台了《海盐县农村居民居住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盐政办【2013】134号文件,经过四年实施,发现文件中有些规定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面积、审批程序 、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镇(街道)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村应抓好“两新”新市镇和新社区宅基地用地的落实和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为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

明确县级有关单位的职责,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编制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指标安排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村居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和承包土地调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户籍、人口、分户、立户的审核等管理工作。县监委、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供电、广电、水务、消防、通讯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 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

(三)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四)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

(五)规定了农村居民不得分别单独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六)重新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

(七)明确在农村有合法的住房,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处置内容。

在农村拥有合法住宅但已不属于农村居民的,不得申请宅基地。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区域内,自愿拆除原有住宅并进行复垦的,向住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申请,经镇(街道)批准可在镇(街道)新市镇内选择公寓进行置换,置换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住房合法面积,具体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实施。

(八)明确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农村居民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相应宅基地审批手续自动失效、作废。

(九)明确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撤销或注销其有关批准文件和使用权证的情形,并由村(社区)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

2.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3.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十)明确县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占地提供相应服务。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追究责任。

三、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3-86116896、0573-86116897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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