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规定,依照相关印章规格和式样,决定刻制并启用“海盐县卫生健康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原“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新启用和废止印章印模
海盐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