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0886/2019-00076 成文日期: 2019-02-22
文件编号: 盐民〔2018〕82号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民〔2018〕82号号

  • 发布时间: 2019-02-22 10: 23
  •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县政府《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盐政发〔201831号)的精神和要求,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民政局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18年9月25日

 

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丧葬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丧葬权益,加强殡葬管理,根据《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盐政发〔2018〕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海盐死亡并在海盐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具有海盐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第三条  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七项:

(一)使用海盐县殡仪馆运尸车在本县范围内接运遗体(不包含丧户家属接送)至殡仪馆火化;

(二)平板炉火化遗体;

(三)在海盐县殡仪馆冷藏遗体三天;

(四)在海盐县殡仪馆寄存骨灰一年;

(五)提供抬尸服务;

(六)使用休息大厅;

(七)鸣放礼炮16响。

第四条  凡属本县重点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在享受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的同时,再享受以下特别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一)骨灰盒(价格540元/只)一只;

(二)悼念厅(莲花厅)使用一次。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本细则第三条的基础上,经县民政、人力社保和财政三部门联合确定,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标准由县殡仪馆提供以下殡葬服务项目(本类人员中属重点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的,不再享受第四条特别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一)骨灰盒(价格540元/只)一只;

(二)悼念厅(莲花厅)使用。

(三)拣灰炉火化;

(四)遗像投影;

(五)18座中巴车2辆;

(六)纸棺、衣服焚烧;

(七)骨灰盒配套用品一套;

(八)鲜花2束;

(九)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标准调整情况和家属意愿,通过县殡仪馆结算待遇补差或提供其它服务。

第六条  超过本细则第三、第四、第五条相应服务项目以外的,差价另行自负;放弃服务的,不补差价。具体购买殡葬服务项目详见《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清单》(附件一);如有调整,须经县民政、人力社保和财政三部门联合确定。

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如有调整以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应遵守《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所在地村(社区)制定的相关村规民约(村(居)民殡葬公约》参照样本附件三),配合所在村(社区)的监督管理。火化前,由村(社区)对享受惠民殡葬服务的申请予以审核、出具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传送到海盐县惠民殡葬信息平台;火化时,向海盐县殡仪馆提交由申请人签字和村(社区)出具意见并盖章的《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死者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属重点救助对象、部分优抚对象的,还需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在盐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县户籍学生、驻盐部队现役军人、与我县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八条  资金保障和结算

基本惠民殡葬服务、特别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均按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价支付结算。

(一)基本惠民殡葬服务项目费用、重点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的特别惠民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出资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分期拨付县殡仪馆,年终按实结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特别惠民殡葬服务丧葬费用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海盐县殡仪馆次月10日前将《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结算单》(附件四)一式四份,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服务项目结算费用拨付给县殡仪馆。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严格审核,如实填报,热情服务,杜绝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条  县民政、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建立督查通报会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惠民殡葬规范健康运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人力社保和财政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惠民殡葬具体实施的相关文件(盐民〔201242 号、盐民[2012]99)同时废止。

 

 

附件:⒈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和标准

⒉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

⒊村(居)民殡葬公约(参照样本)

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结算单(不下发)

  

 

附件1:

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和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标准

基本服务人员

重点救助、部分优抚对象

城乡居保人员

1

遗体接运

250

250

250

2

遗体火化

平板炉

450

450

--

拣灰炉

--

--

1080

3

抬尸服务

200

200

200

4

遗体冷藏3天

600

600

600

5

骨灰寄存1年

360

360

360

6

悼念厅、莲花厅


600

600

7

骨灰盒

--

540

540

8

遗像投影

--

--

30

9

中巴车2辆

--

--

760

10

纸棺、衣服焚烧

--

--

100

11

休息大厅

100

100

100

12

骨灰盒配套用品

--

--

165

13

礼炮16响

60

60

60

14

鲜花2束

--

--

60

15

其它服务

--

--

800

合计

2020

3160

5705

政府统一购买服务支付额

1400(69%)

2200(70%)

4700(82%)

 

 

附件2:

海盐县惠民殡葬服务申请表

编号:盐殡惠(       

死者姓名


性别


死亡日期


火化日期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死者身份类别:(选项请打√)

① 本服务人员( )  ②重点救助对象( )  ③部分优抚对象( )  ④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⑤其他人员( )

申请人姓名


和死者关系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申请人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死者家属经有继承权的家庭会议讨论通过,按政策享受殡葬惠民服务,请批准。

申请人签名:

    

村(社区)

审核意见

经核查,该死亡人员为本村(社区)人员,符合《海盐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社保中心

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死亡人员社保登记手册编号为        ,同意享受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服务待遇。

(盖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县殡仪馆

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

(盖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注:1.填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①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书》、死者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②为重点救助对象、部分优抚对象的,还需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ƒ非本县户籍由所在单位提供有效证明;④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员,提供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2.本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县社保中心各一份。

 

 

附件3:

村(居)民殡葬公约

(参照样本)

为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以及我县深化殡葬改革相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制定本村(居)民殡葬公约

一、自觉将骨灰安葬(放)在安息堂、公益性生态墓地或公墓,不将骨灰装棺(盒)土葬或散埋乱葬;本村(社区)无骨灰集中存放场所的,应自觉将骨灰暂安在镇(街道)、村(社区)准予存放的场所。

二、逝者生前意愿不保留骨灰的,绝不在沿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通航河道两侧和住宅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保区、风景区、开发区内撒散土埋,须选择我县规定的生态葬形式,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不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殡仪活动文明、节俭,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不违规用火,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确保殡葬活动安全、低碳、文明。

五、本人自觉遵守以上公约内容,接受村(居)民委会的监督管理, 如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按相关规定处罚。

六、本公约一式两份,本村(社区)和丧户代表(承诺人)各执一份。

丧户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住址: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