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具体工作由党政办负责办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责令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没有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漏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不服责任追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通元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