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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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提升农民获得感,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5日 联系人:周继峰 联系电话:0573-86116397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7日
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提升农民获得感,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18号)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发展优先、共享红利。坚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股东权益,有净收益并符合分配条件的应开展股份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情况,在保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分红。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举债分配,禁止分集体资产。 (三)持续稳定、适度增长。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严禁因村(社区)区划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四)程序规范、按股分红。按照章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探索农户乡村治理积分卡制度,实行“股份+积分”收益分配模式。 二、分红条件 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予分红: 1.可分配收益超过50万元; 2.人均可分配收益达200元以上; 3.村级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 三、不宜分红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红: 1.本年无收益的; 2.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及以上的; 3.利息支出占经营收入20%及以上的; 4.列入县级重点扶持村且在扶持政策期内的。 四、收益分配范围和程序 (一)收益分配范围: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集体经济收入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预收收入应按年度分摊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二)收益分配程序: 1、制定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农户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村党组织书记召集村班子会议商议收益分配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对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3、镇(街道)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写收益分配申报表,与收益分配方案一并上报镇(街道)审核。 4、召开会议。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应到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道)备案。 5、公示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6、实施分配。按照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按股分红。 五、加强指导监管 (一)强化业务指导。县农村合作经济指导服务中心加强指导,对村(社区)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难题进行会商解决,及时完善修订相关政策,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收益分配,保障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工作监管。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村(社区)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把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列入对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加强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审计,审计和整改结果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公布,确保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依法依规;将分红计划列入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竞选承诺事项,增强村(社区)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三)强化主体责任。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健全内部机制,实行民主决策、规范分配,充分发挥股东(代表)会议、监事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及时修订章程;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社股东(代表)会议和镇(街道)报告。 六、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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