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9-12-03 08: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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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为依据,制定了《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月10日前以书面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农经总站。

联系人:周继峰

联系电话:0573-86116397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政编码:314300

附件:《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9年1月4日

附件

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县纪委(监委)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查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须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一个账套、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街道)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实行网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规范操作,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实行报账员申请、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60%。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车贴、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海盐县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租赁最低限价,每三年调整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登记颁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集体资源所在地醒目位置树立“标示牌”,防止资源流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管理台账等,如实登记使用人名称、使用期限、收益和资金结算情况。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产权交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租赁、企业出资建房方式合作开发的资产,应及时理顺关系,结合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在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回购,回购份额原则要求达到100%,特殊情况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部分回购,但最低占股不得低于51%。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开展。县农业主管部门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对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建立“提级巡察”制度,镇(街道)党委建立对村级“二级巡察”制度,每年抽取部分村(社区)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巡察。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一季度末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业主管部门。

县农业主管部门设置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指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星级评定工作,每年公布一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该管理指数评定结果,加大对村(社区)的考核力度。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足额配备专职农经工作人员,每3-5个村(社区)配置代理会计和出纳各1名,加强村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拓展县、镇两级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将“最多跑一次”向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延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山林、滩涂、水面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是指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三)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是指不改变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区)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社区)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出纳工作委托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一种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农业经济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注:具体视发文日期定了之后再往后推30日)。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县农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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