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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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农村居民的贷款需求,规范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支持农业农村产业,特制定《海盐县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11月16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予以反馈。 联系电话:0573-86168103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电子邮箱:orange8000@163.com 附件:《海盐县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海盐县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活跃农村经济,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规范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是指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居民(以下简称抵押人),将其拥有并合法建造的农村住宅,以其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由开办相应业务的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设定抵押的农村住宅,是指海盐县范围内合法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农民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为海盐县范围内的居民。 第五条 凡申请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经工商注册登记; (三)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方式。抵押贷款发放应按照信贷管理相关要求,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取得贷款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也可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及经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和购房等金融机构限制的用途。 第八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涉及粮、棉、油生产经营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其他用途的贷款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额度。单户抵押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抵押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向贷款人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的有关生产经营证明材料; (二)借款人收入证明及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四)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书;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原则上抵押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抚养或赡养亲属,除用于抵押的农村住宅外,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应有第三方愿意提供居住场所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属共有财产的,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证明。 第十四条 以共有农村住宅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或还款人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抵押价值测算。农村住宅使用权的价值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农村住宅使用权价值一般参照当地一定时间内房屋租赁价格测算。
第五章 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六条 抵押贷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签章。 第十七条 农村住宅使用权抵押,一般要求办理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 经登记的农村住宅抵押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拍卖或变卖该农村住宅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章 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住宅抵押的登记应根据登记部门有关规定,由贷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利证书。 第二十条 由农村住宅抵押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贷款人的有效证明; (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承诺书;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共有的农村住宅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人不同意抵押的; (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六)危旧房未排除危险的; (七)其他认为不适宜设定抵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发生变更或者注销时,贷款人、抵押人应当在变更或者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以已出租的住宅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贷款人(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 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利证书须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入库保管,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经常检查抵押农村住宅状况,对被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再抵押状况等,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押住宅: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方无故不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诉讼的;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本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借款方不按合同协定用途移用贷款的、不按期支付利息等,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 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共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农宅通”农村住宅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盐农办〔2014〕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