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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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要求,以及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1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农经局农机管理站。电子邮箱:zjhylgj009@163.com;联系电话:0573—86123310;传真:0573—86085337;联系人:陆国军。 附件:《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 海盐县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助推农业领域“机器换人”,促进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地区机械化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渔业、菌果蔬、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支持引导农机新产品研发转化。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补贴申请可以进行适当控制。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机具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品目(见附件2)。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继续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目录外的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通过统一招投标,确定供货商和设备型号。对于盐政发〔2018〕36号文件印发前,在2018年度已购置的大豆采摘(国产)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补贴产品资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详见2018-2020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二)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60%。 (三)县级重点支持环节 1、对本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或提供农机服务的个人、农业经营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70马力(含)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平田灭茬机、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农业用北斗终端、秸秆粉碎机、谷物烘干机燃煤炉升级改造等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含中央、省购置补贴,其中县级追加资金单台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对秸秆打(压)捆机给予购置价格7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6台;对目录外的大豆采摘(国产)农业机械,给予购置价格50%的补贴,单台限额20万元,每年补贴不超过3台;用于农业生产的大中拖拉机每年补贴不超过30台。 2、对享受县级追加补贴的拖拉机、插秧机、秸秆打(压)捆机、大豆采摘(国产)机等农业机械原则上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且确保有效使用。 (四)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农经局、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购机者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 (二)申请。购机者首先在浙江省农机补贴APP上填写好申请表(见附件1. 购机补贴申请操作流程图),然后凭购机发票、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经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购置牌证管理、现场安装或省级累加补贴的产品须到县农经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可以在其年度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内,为周边农户、社员代为购置补贴额小于1000元的机具,办理补贴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应先完成安装并经县农经局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对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审核和公示。县农经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补贴清单报至县农经局统一汇总。 (四)结算和拨付。县农经局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购机者。允许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结算拨付方式。 (五)归档。县农经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县农经局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组织到位。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推动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财政局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办理购机补贴手续,按分工承担相应职责。县农经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督导检查、违规查处等工作。鼓励开展集中受理,推行申请、核验、登记“一站式”服务。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依法依规操作。要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县农经局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省农机局。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逐步建立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和拨付频次,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县农经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经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见附件3)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或政府网站上公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告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强化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及时了解民意,搞好咨询服务,保证政策公开、公正和透明,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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