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教育局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时间:2019-12-25 18:07
  •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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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审查原则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

  (三)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

  第三条 保密审查内容

  县教育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涉及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信息发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教育局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向上级部门咨询;

  (三)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信息,要提请本单位领导或县负责定密的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四)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条 保密审查责任

  (一)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单位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县教育局负责保密工作分管领导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保密工作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未经县保密局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保密审查要求

  (一)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县教育局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 县教育局

信息来源: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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