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 2019-12-02 14: 52
  •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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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理顺住宅小区的管理主体责任,约定业主行为准则,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共三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朱群峰  联系电话:86031612

  附:《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5月30日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住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

  第三条  武原街道办事处是住宅小区管理的主体,负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小区自治管理行为,协助监督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县住建部门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综合执法、卫生、人防、园林绿化、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质监、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企业应当接受武原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行为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居民有权参与和监督小区的管理,并应当自觉履行各项义务,遵守小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不得妨碍、阻挠服务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保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 

  (六)不得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得在阳台(露台)上砌墙;

  (七)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八)不得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

  (九)不得侵占、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化树木悬挂、晾晒物品;

  (十)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自觉维护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应当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废弃家具等大件垃圾应自行清理或投放至指定地点;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十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或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以及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十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广告、横幅等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等;

  (十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私接乱拉,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内为电动车充电;

  (十五)自觉维护小区道路秩序,不随意乱停乱放车辆;

  (十六)发现违反各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向物业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武原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小区引入物业企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给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防范等设施,按规定移交给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物业企业有协助管理共有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日常管理监护,发现损坏及时报修。

  第九条  给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防建设等单位不得擅自在小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绿化,确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绿化的,应当及时向武原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条  有物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其庭院、绿化、景点、建筑小品及文化娱乐等设施,由业主或物业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楼内外环境卫生、庭院道路保洁、安全防范管理由物业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没有物业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武原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入物业企业,在未引入物业企业期间安全防范管理由小区业主或承担小区实际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自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物业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进行定期巡查,接受并处理小区居民对物业企业的投诉和建议,将小区违建巡查和装修登记纳入物业企业行业管理考核;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指导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企业。

  第十三条  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已移交管理的公厕及垃圾清运工作的监督管理。清运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等大件物品,确保小区建筑垃圾存放点整洁有序。对小区的装修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查处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餐饮经营单位,以及夜间建筑施工产生噪音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会同武原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立面、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等行为。

  第十四条  县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日间建筑施工噪音等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评审和验收,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物业企业保持小区安全防范设施有效运行,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县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武原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相关部门共同督促物业企业对小区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单位或个人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未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内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住宅小区内灭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导相关责任者及时进行整改;负责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责令相关责任者及时进行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武原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一)接受并协调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的投诉,公开受理渠道和联系方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疑、难、急等问题。

  (二)负责违法建筑的发现处置,建立违法建设防控网格化巡查制度,对违章建筑依法组织查处,接受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等对违法建筑的投诉。

  (三)负责社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实施,建立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作出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物业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应当当场劝导、制止,并及时报武原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企业退出住宅小区服务时,应建立小区物业退出后续管理工作机制,以确保小区管理平稳过渡,保持社会基层稳定。

  (一)县住建部门会同武原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协助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其它物业企业。

  (二)当选聘新物业企业不成功的时,县住建部门会同武原街道办事处和相应社区居委会,指导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相应的程序,实行小区业主自治。

  (三)当小区无法实现自治时,武原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介入,保障小区的基本管理。

  1.由武原街道办事处提供小区保洁工作。

  2.由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小区绿化维护工作。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时,有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住宅小区,由县住建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专项资金进行房屋维修和设备维护更新。无维修专项资金或不足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或续交维修专项资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在县住建部门和武原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自行组织房屋维修和设备维护更新。

  4.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建设单位或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影响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装修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及监督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链接: 关于对《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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