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19-12-14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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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海盐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规范、准确、完整;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否全面,重点是否突出;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多样、便民,是否把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八)工作人员是否按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九)贯彻落实《条例》的整体情况;

(十)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采用问卷评议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或采用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八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总结工作。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0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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