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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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海盐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海盐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陈利华,联系电话:86110184,636019(政府虚拟网)。 附件:海盐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海盐县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海盐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金的以下抚恤优待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享受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确保抚恤优待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到位,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提高。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二章 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单位的随单位参保;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按有关规定和征缴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之后的自负部分,按100%享受医疗补助。 支付渠道:上述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经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单位和个人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保险费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解决;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或无工作单位的,提出书面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由各镇(街道)根据抚恤补助名册按年度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费用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医疗补助、医疗救助之后的自负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按70%;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按60%;烈士遗属,按8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70%;病故军人遗属,按6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伍的复员军人,按7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按6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按50%。 上述抚恤优待对象,其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抚恤补助标准的10%补助,包干使用。 第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和关爱基金等予以缓解。 第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在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免收其挂号费;其诊疗费、注射费、输液费、护理费、床位费等费用由就医单位按50%给予减免;检查费按5%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牵头,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完善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抚恤优待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实行抚恤优待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措施,确保抚恤优待对象患病后得到及时治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抚恤优待对象,要在医疗费一站式实时结报的同时,全面落实各项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县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未能实时结报的医疗补助报销审批仍按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 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相应待遇的,由县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助优待: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第二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经费、抚恤优待医疗补助等资金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积极筹措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县、镇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它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把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并合理安排抚恤优待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抚恤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抚恤优待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修订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盐政发〔2008〕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