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9-12-13 15:16
  • 信息来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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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系统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条件、程序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及时、服务、规范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严肃、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成立海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信息:单位工作职能、领导信息、科室信息、下属单位信息;

(二)政策文件:政府文件、政策解读信息以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情况信息;

(三)规划计划:各类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工作动态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及其它人事信息;

(六)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其它财政信息;

(七)重点公开事项:公开指南、公开年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审核程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时效性。信息报送审核流程如下:

公开信息各科室责任人严格把关→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阅签字→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网上发布

第七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八条  信息发布平台

对于本机关各类政务信息,主要采取在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海盐普法在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方便群众查询。

第九条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生成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现场申请、信函或传真申请、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结合各科室、下属单位职能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其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七条  各科室、下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同时将政务公开事项有关材料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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