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福利补贴申请及申请审批程序等)


  • 发布时间: 2019-12-12 1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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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县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具有海盐户籍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要求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养老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村(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县境内,具有海盐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有生活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根据不同的具体条件分为三类:

一类补贴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二类补贴对象是低保边缘户、低收入户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三类补贴对象是全县普通家庭中60周岁以上独居无子女(或子女因残疾等原因无照护能力)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上述三类补贴对象中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四、补贴程序

符合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老年人,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工作组负责复评和复审,县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老人,从批准当月起发放相应数额的养老服务券(具体补贴发放分类标准见附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海盐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个人或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于下个月起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五、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以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按认定的服务人数和评估等级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拨服务补贴经费,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财政部门按认定的服务人数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拨补贴经费,镇(街道)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六、服务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为轻度依赖、中度依赖、重度依赖的,选择居家养老的,分别按照每月20、30、40小时提供养老服务;评估为重度依赖的,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我县上年度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标准执行。

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为轻度依赖、中度依赖、重度依赖的,选择居家养老的,分别按照每月10、20、30小时提供养老服务;评估为重度依赖的,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我县上年度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标准减半执行。

三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评估结果为轻度、中度、重度的,选择居家养老的,分别按照每月5、10、15小时提供养老服务;评估为重度依赖的,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我县上年度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标准25%执行。

上述补贴标准随最低小时工资实行动态调整。

七、服务内容

主要服务项目内容如下:

1.“天天敲门”服务:要求服务人员每天上门去看望一次独居老人,或以其他方式做好老人安全工作;

2.生活照料:洗衣做饭、理发助浴、护理日托、外出陪护等;

3.医疗保健:按摩保健、康复护理、提醒监督服药、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4.家政保洁:擦窗拖地搞卫生、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

5.维修维护(不含材料费):门窗、纱窗、衣架,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电视机、电饭煲、电磁炉、电扇、冰箱、灯具等安装维修;水龙头、水池、浴缸、坐便器、蹲坑、地漏疏通和维修等;

6.代理服务:购菜购物、缴纳水电煤气费等;

7.精神慰藉服务:聊天、心理疏导等。

八、相关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服务中心、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拒收。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组织及个人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0%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一类对象住院期间,可以申请每人每天50元护理补助费(全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天),须凭入住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镇(街道)逐级核实后发放。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可免费安装“一键通”话机或相应的终端并免收月租费。

九、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将养老服务的各类补贴和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十、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要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实施前原已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券)的老人,也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附件:

海盐县养老服务补贴分类发放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

享受对象类别

认定标准

服务方式

生活自理能力

备  注

轻度

中度(半失智、失能)

重度(失智、失能)

一类

低保户家庭

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机构养老



1250


选择居家养老的,一类对象评估为轻度、中度、重度依赖的,分别为每月20、30、40小时服务;二类对象评估为轻度、中度、重度依赖的,分别为每月10、20、30小时服务;三类评估为的轻度、中度、重度依赖的分别为每月5、10、15小时服务。

上述三类补贴对象中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居家养老

300

450

600

二类

低保边缘户家庭

低收入户家庭

重点优抚对象

县级以上劳模

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机构养老



625

居家养老

150

300

450

三类

普通家庭老人

60周岁以上独居无子女(或因子女残疾等原因无法照顾)的失能(智)或半失能(智)的老年人。

机构养老



312

居家养老

75

150

250



信息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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