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9-12-11 1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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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5年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海盐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2015年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我县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即工作日日常受理),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250号)、《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49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盐政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现对2015年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共二种:实物配售、购房补贴。申请人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实物配售
  1、可供房源707套,其中现房44套(欣悦佳苑东区);期房663套(欣悦佳苑西区),预计交付使用时间在20165月左右。

  2、欣悦佳苑东区销售价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同意欣悦佳苑东区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盐政函〔2013〕39号)文件执行;欣悦佳苑西区销售价格按照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关于欣悦佳苑西区等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复》(盐发改价〔2014353号)文件执行。

  (二)购房补贴

1、购房补贴用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购买限定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含),最小不得低于54平方米(含)),购房补贴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2、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购房补贴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申请家庭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契证办理领取购房补贴手续;申请家庭未在补贴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购房补贴,视作自动放弃。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方式共二种:实物配租(仅限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武原街道和沈荡镇的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2015年起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仅限孤、老(年满60周岁以上单身老人)、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重残疾,持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实物配租
  1、武原街道房源65套(欣悦佳苑东区);沈荡镇115套(镇安佳苑)。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2015年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标准》(盐政办发〔201593号)执行。
  (二)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用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2、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2015年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标准》(盐政办发〔201593号)文件执行。

    32015年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120 户,定向用于新居民配租,具体由县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有关办法操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请人递交审核申请表之日。

  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10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不含)。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可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5000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离异家庭满3年以上,未办理双方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受此限制,但需在申请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如农村宅基地原户主已死亡,其配偶视作农村宅基地户主。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独生子女视作共同生活)无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四、申请必备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未婚证明。

  (二)经县民政局核对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三)住房及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1.提供私有房产(含预购商品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2.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3.承租公有住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定取得住房保障后退出公房具结的承诺书。

  4.提供汽车拥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提供享受房改政策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1、2款,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持有转业士官证;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籍非本县户口的家庭成员

  1.户口迁入本县时未成年的、户口迁出地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的、1988年224日之前户口迁入本县的,无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相关证明。

  2.19882月25日至1994717日期间户口迁入本县的成年人,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改房证明。

  3.19947月18日之后户口迁入本县的成年人,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改房证明、经适房证明。

  (六)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五、受理程序
  (一)证明。各相关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证明需由专人负责,证明出具后加盖负责人专用章并签名。各相关部门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审核。县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人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县住建局每月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保障面积核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分为基准价格、市场价格,结合层次系数计算得出。保障面积之内的,按基准价格计算,其余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实际可保障面积=全额保障面积标准-扣除面积。

  全额保障面积标准:选择多层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选择高层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为70平方米。
  以下部分在核定购房家庭保障面积时计为扣除面积。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100%建筑面积。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已转让、赠与、拆迁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100%建筑面积。
  3、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50%建筑面积。
  4、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每人每宅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是,1人或2人家庭,36平方米(建筑面积);3人(含)以上家庭,5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不再计算保障面积以内和以外的价差,统一按照《2015年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补贴标准》(盐政办发〔201593号)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计算方法是,核定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无房的,按核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计发;拥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按核定住房保障面积与私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计发。

  七、配售配租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

  1、采用抽签或电脑摇号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

  2、按先配售实物房源(现房、期房),再购房补贴的次序进行。
  3、当可配售房源少于保障家庭户数时,对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劳动模范、转业士官家庭给予优先保障;实物房源配售结束后,自动转为购房补贴,也可申请调整为公租房租赁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当可配租房源少于保障家庭户数时,采用优先配租方式确定承租人。实物房源仅限孤、老(年满60周岁以上单身老人)、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重残疾,持二级及以上残疾等级证书)、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无房家庭先于有房家庭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轮候制度,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实物保障家庭自动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八、上市交易
  (一)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需明确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取得的方式为行政划拨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75%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允许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离婚、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县住建局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提前上市。
  (三)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自行购买的住房,须在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购房补贴,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
  (四)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
  (五)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应当按上款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或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购房补贴。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房产性质变更为普通住房,允许上市交易。
  国土、住建部门应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购买、继承、受赠等房产权属登记时加以限制。
  九、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等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住房保障准购证的,一经查实,由县住建局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方案由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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