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 2019-12-11 1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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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逐步有序地解决本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2〕50号)、《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2012〕49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发〔2010〕67号)等文件精神,对2014年度海盐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申请方式共二种:实物配售、购房补贴,申请人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条件,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实物配售

  1、可供房源937套,其中现房135套(欣悦佳苑东区134套,欣居花苑1套);期房802套(欣悦佳苑西区802套),预计交付使用时间在2015年10月左右。

  实际保障户数大于可供房源的,超过房源数的保障家庭采用购房补贴方式;实际保障户数小于可供房源的,按1:1比例提供房源。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将在实施配售前向社会公布。

  (二)购房补贴

  1、本次购房补贴名额为100户,购房补贴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

  2、购房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购房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购房补贴,视作自动放弃。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方式共二种:实物配租(仅限申请人户口为武原街道的家庭)、租赁补贴。

  (一)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房源 100 套,均为现房(欣悦佳苑东区)。

  实际保障户数大于可供房源的,超过房源数的保障家庭采用租赁补贴方式;实际保障户数小于或等于可供房源的,按1:1比例提供房源。

  此外,提供实物配租房源20套(欣悦佳苑东区),定向用于新居民配租,具体由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有关办法操作。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县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提前60天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租赁补贴

  本轮推出租赁补贴名额共 300 户。租赁补贴标准将另行公布。

  此外,推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名额100 户,定向用于新居民配租,具体由新居民事务局根据有关办法操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不含)。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人为本县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且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非农业户口。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士官及以下)、服刑,户口迁出本县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如迁回本县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如申请人的配偶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为非本县居民户口的,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如申请人的配偶户籍制度改革前(2008年10月1日)为在册农业户口,在受理申请截止日前,其配偶的户口仍未迁入申请人家庭户口内的,该申请家庭只能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方式。

  县政府已公布的县城中心城区农民私房拆迁区域内的家庭、不列入本次住房保障范围。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城镇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262元的80% (不含),即申请家庭2013年度人均收入须低于33010元。

  如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含恶性肿瘤即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心血管、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其2013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可在其核定收入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自负医疗费用额度为5000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3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离异家庭满3年以上,未办理双方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受此限制,但需在公告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如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如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均不纳入核定范围。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因离异,法院判决无使用权除外)。如农村宅基地原户主已死亡,其配偶视作农村宅基地户主。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独生子女视作共同生活)无拥有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拥有汽车。

  四、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配偶、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配偶、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原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如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如无工作单位或灵活就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负责出具,并加盖公章;如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由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如在就学(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就学的学校证明。如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还需提供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证明,由社保部门或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三)住房及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1.提供私有房产(含预购商品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2.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3.承租公有住房或私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定取得住房保障后退出公房具结的承诺书。

  4.提供汽车拥有情况的证明材料。

  5.提供享受房改政策情况的证明材料。

  以上第1、2款,申请人需同时提供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持有转业士官证;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有效期内一级或二级残疾证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籍非本县户口的家庭成员

  1、户口迁入本县时未成年的、户口迁出地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的、1988年2月24日之前户口迁入本县的,无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相关证明。

  2、1988年2月25日至1994年7月17日期间户口迁入本县的成年人,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改房证明。

  3、1994年7月18日之后户口迁入本县的成年人,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房改房证明、经适房证明。

  (七)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五、审核程序

  (一)审核

  1、县住建局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家庭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书面形式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县住建局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民政部门。

  2、县民政部门收到县住建局移送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提出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将申请家庭的收入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移送县住建局。

  (二)申诉

  县住建局收到县民政部门的收入审核意见及申请家庭材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书面形式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如当事人认为审核结果有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县住建局应予受理,并会同各相关部门重新进行调查,10日内向申诉人出具复审结论。

  (三)公示

  1、县住建局将申请家庭的审核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经会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嘉兴日报、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及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2、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县住建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公示截止日后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需重新审核)  ,核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通知书。

  六、保障面积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分为基准价格、市场价格以及层次系数。保障面积之内的,按基准价格计算,其余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扣除面积。

  以下部分在核定购房家庭保障面积时予以扣除。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100%建筑面积。

  2、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已转让、赠与、拆迁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100%建筑面积。

  3、夫妻离异5年(不含)以上,无房一方(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原有的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50%建筑面积。

  4、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每人每宅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核定。

  七、配售(租)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

  1、采用电脑摇号方式随机产生选房顺序号。

  2、按先配售实物房源(现房、期房),再购房补贴的次序进行。

  3、当可配售房源少于保障家庭户数时,对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劳动模范、转业士官家庭给予优先保障;实物房源配售结束后,自动转为购房补贴,也可申请调整为公租房租赁补贴。

  4、签订本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前,允许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经济原因,对保障方式作出调整(即由原来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保障方式的,可调整为购房补贴方式,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八、上市交易

  (一)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须按规定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并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需明确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取得的方式为行政划拨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按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75%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允许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离婚、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县住建局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允许提前上市。

  (三)购房人享受购房补贴,自行购买的住房,须在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购房补贴,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

  (四)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

  (五)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应当按上款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或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购房补贴。在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如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房产性质变更为普通住房,允许上市交易。

  国土、住建部门应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成员购买、继承、受赠等房产权属登记时加以限制。

  九、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等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住房保障准购证的,一经查实,由县住建局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方案由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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