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19-11-29 15:29
  • 发布单位: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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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我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9日,共11天。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联系人:徐勤华,联系电话:86033829,636676(政府虚拟网)。

附:《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建局

2019年11月29日


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社会贡献、社会评价的相关情况,是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住建局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直接负责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和信息发布。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构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打造规范的网络平台基础。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认定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行为信息:人员管理情况;信息公示情况;日常经营情况;资金监管情况;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等情况。

(二)社会贡献信息:依法纳税情况;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社会责任履行等情况。

(三)社会评价信息: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舆论监督评价等情况。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日常采集,行业协会、司法部门、其他职能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认定程序如下:

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由县住建局备案后记录,定期进行公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信息;

(五)其他职能部门的奖惩信息通报文件;

(六)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凭证;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反馈县住建局,作为不良行为及时记录。

第三章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等级制,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标准为:

(一)AA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无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且在社会公益事业、部门奖励通报、舆论正面宣传等至少有一项正面事项的;   

(二)A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不超过1项次,无部门惩处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无舆论负面曝光事项的;

(三)A级信用机构。一个评价年度内附表所列不良行为不超过2项次,无部门惩处通报、行政处罚案件,无舆论负面曝光事项或虽有舆论负面曝光但影响情节较轻、且及时进行消除的;

(四)B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标准或符合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三条 在本年度内,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

1.超范围经营的;

2.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而从事业务的;

3.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单位或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在经营活动中,因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一个评价年度内出现3次及以上投诉或因同一事由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证属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的;

7.一个评价年度内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次及以上或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8.一个评价年度内因偷税漏税、虚假宣传等行为被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的;

9.一个评价年度内因各类负面问题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记录、年度评价的方式。

实时记录,是指信用评价体系实时根据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反映经纪机构即时信用状况。

年度评价,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其年度信用信息,提出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方案,经公示后确定经纪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均设在海盐的,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的信用评价情况记入机构总部。经纪机构总部不在海盐,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设在海盐的,单独对分支机构、加盟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四章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机构予以相应惩戒。

(一)AAA级信用机构:列入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向工商、税务、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对其申报事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AA级信用机构:对其申报事项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三)A级信用机构:对经纪经营行为进行正常管理。

(四)B级信用机构: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连续二年评为B级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企业采取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行政措施。

第五章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有附表所列不良行为的,依法对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同一从业人员在一个评价年度内被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达2次及以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从业人员列入 “严重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在我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并通过公告、网站、媒体等渠道在全县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信用评价体系信息互享机制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综合执法局、县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海盐组、县慈善总会、县房地产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建立信息互享机制,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奖惩信息及时共享互通,以便完善信用评价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事项表

序号

事  项  名  称

备   注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未经证实的信息


2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3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价格,低收高卖(租)赚取差价


4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


5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


6

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7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8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9

违规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10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为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11

侵占或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12

与投机炒房团伙或人员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或者恶意克扣保证金或预定金的行为


14

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行为


15

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广告的行为


16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不实且对购房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的行为


17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行为


18

在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的


19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分期首付”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20

发布期房转让信息或进行期房交易、租赁等相关服务


21

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风电场经纪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未盖章


22

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信息,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23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签订代办合同


24

未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5

改变房屋内容结构分割出租的


26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27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少于5年的


28

未按规定与其招用的经纪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9

以分支机构或个人名义收取费用


30

未在经营场所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应公示的内容


31

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收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的


32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