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民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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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海盐县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 。 1.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2.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 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619号,办公电话:0573-86110183,传真电话:0573--86111171,邮编:314300。3.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尽量详尽、明确;若有有条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件编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联系电话:0573-86110183 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y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1.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2. 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3.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六条 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海盐县民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619号 办公时间: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夏令时间: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3--86110183 第七条 受理程序。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书面答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收费标准。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不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条 不予公开范围。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424&xjlb=1)上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救济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